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潭政办发〔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 为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的确权登记,实现城乡地籍地政统一管理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等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开展我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尊重历史,正视现实,改革创新,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规范农村土地利用与管理,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目标任务 在以往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在2009年底前,完成湘潭市城区城镇地籍调查区140平方公里范围,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城区城镇地籍调查范围,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变更登记发证;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以上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变更登记发证;2010年底前,完成湘潭市全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变更登记发证。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辖区内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是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经过审查,凡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依法、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否则,不予登记。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原则。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依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权利人是土地登记义务人,应当依法向土地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资料等,政府积极鼓励引导土地权利人履行申请义务。 (三)属地登记原则。市本级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土地登记工作,雨湖区政府、岳塘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规划局配合;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按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具体土地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 四、政策界限 (一)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二)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 (三)农村村民房屋及辅助用房占用的建设用地,登记为宅基地使用权,其他前坪后院及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登记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四)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符合分户条件、经批准两处宅基地的除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适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不予受理。 (五)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不包括新增建设用地部分),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部分面积,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潭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副主任)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籍工作的副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籍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规范农村土地利用与管理、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如期完成。 1.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要广泛宣传,及时对所辖乡镇、村进行传达部署; 2.市规划局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相关法律负责及时组织规划审查; 3.各有关乡镇、村应定期组织做好建设用地批准公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等工作;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搞好农用地转用会审、审批建设用地;负责现场勘界、测绘;负责权属审查、地籍调查、受理申请;组织权属审核、权属争议调处、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注意技术方法。充分利用我市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城镇调查区1/500城镇地籍图、农村部分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和地籍档案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登记资料的准确性。 确需重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的,以宗地为调查单元,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到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场指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地的相邻权利人现场指界确认,确权认界在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下进行,本宗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应主动配合,并与相邻单位联系衔接,由相邻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指定的委托人(持指界授权委托书)到现场共同指界签字盖章。 地籍勘丈可按照以下方法处理:(1)没有纳入第二次城镇调查的部分,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求,在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基础上,可采用GPS全站仪进行宗地测量。(2)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已纳入城镇地籍调查范围的,经核查无变化的,直接运用1:500城镇地籍调查成果;(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用图,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绘制宗地图(注明到组共有使用权);(4)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可运用近期测绘的现势性较强的大比例尺地形图,采用图解法制作宗地图;(5)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核查无误后,直接运用。 (四)加强人员培训。考虑到此次集中确权登记工作面临的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因此,在全面开展之前,要澄清底子、摸清情况,明确政策界限,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资料要求。对具体操作的业务单位及工作人员,要组织集中培训,分类指导,明确工作要点,分清职责权限。对确权、地调、认界、定类、审核等工作要统一做法、统一标准。对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五)确保经费安排。为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积极性,此次集中确权登记发证严格遵守国家涉农收费政策,做到便民惠民,按照市、区政府财政补贴、业务单位减收、职能部门服务的原则,确权登记发证中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其他费用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纪律要求 严格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开展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严禁利用集中登记发证将违法土地合法化,对进行初始登记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要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严格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对不按批准文件使用的先处理后登记;无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存量建设用地,要查清历史沿革、土地利用现状、地上附着物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依程序确权;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违法用地坚决不予登记;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先调处到位再登记;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市本级范围内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各县(市)辖区内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由各县(市)参照本意见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