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 潭政办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9〕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实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要求,是确保自然灾害和市场剧烈波动情况下种子有效供应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种子市场调控、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的重大举措。我市是一个以水稻为主的产粮大市,自产杂交种子的供应率只有15%左右,大部分靠从省内外调入。近年来,由于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我省种子生产季节频繁发生洪涝、高温、低温等多种自然灾害,每年种子生产的数量和质量不稳定,直接影响我市杂交稻种子的正常供应和粮食生产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从确保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 二、切实核定种子储备规模和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全省按播种面积总用种量10%确定储备规模,其中省级储备为2.5%。我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按2009年水稻实际种植面积340.5万亩,每亩用种量为1.5公斤的标准,确定总用种量为510万公斤。按照不低于7.5%的比例确定全市种子储备规模为38万公斤。其中,市本级每年按全市储备计划40%的比例,储备杂交稻种子15万公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完成其余60%的储备任务,并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将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工作。一是要制定好储备计划。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及时向市农业局上报下年度的种子储备任务。2009年可适当延迟上报2010年种子储备计划,但最迟不超过12月底。二是要加强收储管理。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单位及承储种子的品种和数量,并签定种子储备合同,确保储备种子足额入库。三是加强调拨管理。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种子供应短缺时,要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拨使用储备种子,确保储备种子储得进、管得住、调得出、用得上。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种子储备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种子储备制度。 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