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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改“回头看”进一步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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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262 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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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10-21生效日期:1900-01-0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改“回头看”进一步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0〕26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国林改百县经验交流会精神,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提高改革质量,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 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和《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现就开展林改“回头看”,进一步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改“回头看”的重要性

  2003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区呈现出森林资源增长、生态环境优化、农民收入增加、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改革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操作不够规范,损害了农民利益;有的地方工作不够到位,遗留了不少问题;有的地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没有跟上,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影响了林改的进一步深化。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在全省开展林改工作“回头看”,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全面完善明晰林权工作,有效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真正使林改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民心工程。

  二、准确把握林改“回头看”的工作重点

  各地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开展“回头看”,主要看林地承包、合同签订和林权登记发证情况,重点是联户发证情况,全面掌握确权发证的状况和问题。

  (一)继续落实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政策。对已经依法承包经营的,要稳定承包关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农户共同承包经营的,要尊重承包人意愿,有要求明晰到户的,要将林地承包到户;对尚未落实承包经营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进行发包;对村集体按规定保留的商品林地,要依法民主决定经营管理方式;对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抓紧依法签订。

  (二)加快林权登记发证进度。一是对联户经营的共有权利人申请联户发证的,应当依法向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林权证。二是对林权到户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林权权利人发放林权证;对林权到户但单户面积偏小、集中连片、林农愿意进行联户发证的,应当向所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林权证。三是对共有林权已经拆分,各自经营、合同完善,权利人申请分户登记发证的,要依法予以办理;对违背权利人意愿联户发证的,要予以纠正,依法发证到林权权利人。四是对企业、专业户等自主造林或依法受让的林木,要依法发放林权证。

  (三)加强林改档案管理。全面检查林改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对档案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补缺补漏,确保档案的质量;对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推行集中保管、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办法,确保档案的安全;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核查和公开档案记载内容,依法处理好矛盾纠纷。

  三、切实加强林改“回头看”的组织保障

  林改“回头看”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情况复杂,要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把确权发证作为当前林改的核心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队伍,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继续坚持“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乡镇要组织工作组,做好各村林权明晰、完善承包合同、引导制定联合经营制度等工作;村委会要成立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做好具体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省监察厅、省效能办要加强对林改“回头看”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督查;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

  (三)制定方案。要按照全面排查、突出重点、措施有力、务求实效的要求,分级制定林改“回头看”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办法、工作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

  (四)加强培训。要举办林改“回头看”培训班,省林业厅负责市(县)业务骨干培训,市(县)林业局负责全体工作人员培训,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能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提高业务水平。

  (五)落实经费。各地要加大投入,将林改 “回头看”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开展检查。各地要将确权发证工作纳入责任考核范畴,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反馈制度,各地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将本季度确权发证进度报送省林业厅。各地要于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林改“回头看”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采取县自查、市抽查、省核查的办法开展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报告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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