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0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淄政办发〔2000〕106号文件发布的《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地区间经济、技术、人才、物资等方面的交流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经济合作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是指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设立由审批改为办理登记手续,以登记备案证明取代相关的审批文件。申请机构依据已取得的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以外的政府以及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加强相互联系,沟通信息,进行经济联络和协调服务,在我市设立的非经营性的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等办事机构。 第四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凡冠以淄博名称的,由淄博市经济合作局负责登记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房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设立外地驻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公函。应包括拟设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主要业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来淄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 (三)在淄建造、购买或租赁办公和其他用房的有关证明和协议文件; (四)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属企业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六)自行解决处理办事机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承诺函。 第七条凡申请设立驻淄办事机构的外地单位,应认真填写《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领取市经济合作局统一印制的外地驻淄机构登记备案证明和《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据此方可对外挂牌办公、开展业务。 第八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凭登记备案批准文件和《登记证》办理公章刻制、银行账户设立等手续,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外地驻淄办事机构需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九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相关户籍材料和市经济合作局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对确需迁移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招聘职工,必须执行淄博市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夫妻双方或一方在驻淄办事机构长期工作的,其子女可在淄入托、借读,教育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外地驻淄办事机构解决其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外地驻淄办事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一)通报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二)组织参加有关经贸洽谈、产品展销等招商引资活动; (三)适时举办联谊活动,交流区域、行业间的经济合作信息,为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 第十三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应按规定期限,持《登记证》办理年审手续。对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相关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负责人、组织机构、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后,应在10日内向登记备案机关递交变更说明,并办理变更手续。 外地驻淄办事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在撤销前持单位信函到市经济合作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登记证》正副本、有关文件等交市经济合作局处理。 外地驻淄办事机构遗失《登记证》的,应当按规定申请补领。《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和买卖。 第十五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我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淄博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淄政办发〔2000〕106号文件发布的《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