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6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城市管理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防洪、排水(城区防洪管网)等专业规划;负责园林、环卫的行业管理及其资质监督;参与审查(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排水(城区防洪管网)及依附市政设施的各类管线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亮化、市政设施、沿街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借用城市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城区防洪管网)审批。指导全市城市防汛排涝工作。负责落实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负责公园、城市广场、城区水面、城市雕塑等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景观项目建设、改造计划;负责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统筹工作。 (四)负责规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秩序,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审批;负责对生活、建筑、医疗垃圾源头、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实施管理。负责市政府授权的医疗废弃物特许经营权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城市管理维护资金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的建议。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 (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压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十二)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十三)行使对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拴养、圈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指导各区(市)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授权委托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案件的查处。统一调度、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纠正、处理全市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审批及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受理城市管理中的投诉事项,负责因授权委托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五)承担全市户外广告(标志牌匾)设置的管理及全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用的征收和统筹管理、使用工作职责。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文秘、宣传、信息、安全保卫和接待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党群和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行政执法监督科 负责城市管理普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全市行政执法程序、标准、文书及具体行为;负责审核审查执法支队报批的行政处罚案件;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和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实施、督察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并监督、纠正、处理行政执法违规行为。 (三)市容环卫科 负责参与和市容市貌有关的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与管理;负责与市政市容市貌有关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负责指导城市生活、生产、医疗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处理及综合利用;负责城市管理维护项目的初审和提报;负责园林、环卫行业的资质监督。 (四)行政投诉受理中心 受理群众投诉,接待群众来访;协调执法支队、各区(市)城市管理机构处理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转办、交办及群众投诉、举报的各类案件,并做好反馈;负责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定期或专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机关党组织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市管理局机关编制总额为18名,其中行政编制16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已明确由市城市管理局行使的职权,其他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做出的有关决定无效。 (二)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涉及城市管理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抄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做出的有关决定,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三)市市政园林管理局由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