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十政办发〔201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十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 十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十堰,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一)生产安全事故;(二)重大事故隐患;(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姓名及通讯联络方式。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被交办单位应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并按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保密。 举报信箱地址: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举 报 电 话:8679110 电子邮件:syajjzw1@sina.com 四、奖励办法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相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程度获得奖励。 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生产(开采)的,奖励100元至500元;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1)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伤或中毒10人以下,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0-500元;(2)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重伤或中毒10-29人,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奖励500-1000元;(3)构成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30人以上,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0-2000元。 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一般事故奖励500元,较大事故奖励1000元,重大或重大以上事故奖励2000元。 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问题的,根据立案查处情况奖励50元至1000元。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度预算中安排2万元,专项用于对安全生产举报人的奖励,当年未使用完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举报奖励数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立案查处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 本暂行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