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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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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10]93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16生效日期:1900-01-01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9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除指导城市客运、规划、城市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的职责划给市规划局。

(五)将指导城市管理的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城市防汛(城市防洪管网)等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局。

(六)加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七)加强推进建筑节能,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住房置业担保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住房置业担保和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以及物业行业和物业从业机构的资质;负责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六)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市有关工程实施阶段标准、定额;拟订全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管理全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九)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中的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各项城市建设资金;负责市政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文物、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古迹、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城市防洪管网除外)、节水、燃气、热力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市城区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指导中心镇建设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工作。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等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负责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职工队伍的培训。

(十三)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规范;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会务、信息报送、新闻宣传、档案、信访、督办、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建设信息网站的日常更新、维护工作;负责有关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劳资管理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行风建设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和局管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调查工作;负责对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审计、核定。

(四)综合计划科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并指导、监督执行;参与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编制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各项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和经济运行分析;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招商引资工作;承办有关涉外事宜和侨务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城市防洪管网除外)、节水、燃气、热力、市政、园林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污水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市政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生物多样性工作;承担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负责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工程建设科

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七)科教设计科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勘察设计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预算方案的审批;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建设、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村镇建设科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和市级重点镇的建设工作。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指导全市住宅产业化、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和房产登记发证工作;指导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市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科技发展战略、产业规定;拟订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标准,以及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工作;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组织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女工和计划生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编制总额为39名,其中行政编制34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市城市管理局。

(二)有关建设项目职责分工事项

1.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2.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问题。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前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后期;初步设计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概算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审查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市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三)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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