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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吕梁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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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09〕14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02生效日期:1900-01-01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吕梁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8号)以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09〕2号)精神,市水利局编制了《吕梁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吕梁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8号)以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09〕2号)精神,全面排查整治我市水利行业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根据省、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对水利工程的执法监督,对全市已完和在建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整治。通过这次整治,使全市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二、 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市水利行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市县联合督查组。  

(一)市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  

组 长:冯林春市水利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薛连榆市水利局副局长  

副 组 长: 李 寿市水利局副局长

徐德明市水利局副局长

武鹏海市水利局副局长

延曙应市水利局副局长

渠向东市水利局纪检组长

李如鸿市水利局总工

付宾荣市水利局副调研员

李再明市水利局副调研员

贺毅兴县副县长

      梁宝明岚县副县长

        郭效武交城县副县长

        陈保平文水县副县长

        任海铭汾阳市副市长

        韩光勇孝义市副市长

        王天安交口县副县长

        田文军石楼县副县长

        王义平柳林县副县长

        刘兰应中阳县县长助理

        王润奎临县副县长

        张克明方山县副县长

        王怀清离石区副区长  

领导组成员由市水利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水利(务)局长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建管科,办公室主任:薛连榆(兼),副主任:申正源(市水利局建管科科长)、王力(市水利局质监站站长),成员由市、县两级水利局相关人员组成。  

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市水利行业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全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案件。  

(二)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市、县联合督查组  

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市水利行业有关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县(市、区)水利(务)局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13个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水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督促。  

三、 专项整治的对象及重点 

专项整治对象为全市各类水利企事业单位、水利工程设施各县

(市、区)政府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整治和检查的重点:  

1.在建水利工程。重点是应急水源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骨干水利工程设施和小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2.重点是各水库、淤地坝、河道、干渠工程的运行、管理安全等。  3.工程施工企业。重点是施工安全、火工品安全、设备操作安全等。  

4.重点部位。重点是水库大坝枢纽、溢洪道、泄洪洞、干渠渠堤、施工现场等。  

5.重大隐患。重点是大坝安全、闸门启闭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消防设施、河道采沙等。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将对全市水利行业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水利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水利行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水利行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地区、本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督促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取得了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有关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水利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是否通过了水利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行政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安全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是否对闸门、溢洪道、泄洪洞、启闭设备、备用发电机等设施、设备和附件进行定期检验。  

具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在建工程检查的范围与内容  

(1) 安全生产管理  

检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是否具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情况等。  

(2) 持证上岗情况  

检查各施工单位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检查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情况;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情况等。  

(3) 施工监理情况  

检查监理单位(包括现场监理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危险源排查记录;检查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情况等。  

(4)检查危险源  

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力度,重点检查起重机、塔带机、模板支撑、高边坡、基础开挖以及施工现场围挡、临时设施等易发高处坠落、坍塌、倒塌、机械伤害事故的危险源部位。  

(5)施工作业现场  

检查施工作业现场,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小水电建设情况  

检查小水电工程立项审批等许可手续是否完备,对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登记造册,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二类:水利工程设施  

(1)防汛责任制:包括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的落实。  

(2)大中小型水库:特别是小型水库,影响度汛的闸门、启闭机、备用发电机、电台等部位。  

(3)水保淤地坝:包括淤地坝坝体、泄水建筑物等部位。  

(4)水电站前池、引水工程蓄水池:运行安全问题。  

(5)河道行洪:河道采沙、乱倾乱倒堵塞河道问题。  

第三类:水利企事业单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3)生产作业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问题。  

(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问题。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6)劳动保护用品的保障问题。  

(7)水电设施、水电站、水电供电网的运行安全问题。  (

二)对政府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水利行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所有水利设施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采沙和销号的水利设施都列入了清理名单,并实施了清理;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水利设施加强了日常监管。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制订了水利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建立了防汛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水利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5.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了水利行业安全大检查,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用行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行业自查自整  

水利行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标准、水利工作制度化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包括所属各类水利类企事业单位等)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分类型采取相应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行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各县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水利设施、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列入清理名单的水利设施、水利企事业单位等,实施清理销号。  

2.对列入停产整顿名单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整顿。  3.对证照齐全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并加强安全监管。  

各县(市、区)将本辖区内的所有水利企事业单位、水利工程设施按上述三种类型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水利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市、区)将三类水利企事业单位、水利工程设施的名单在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列入清理名单的逐一实施清理。对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成有关部门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水利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 

 联合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要吸收分管县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全面听取县(市、区)政府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市、区)政府上报的三类水利企业、工程设施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清理水利企事业单位和水利设施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清理销号名单的水利企业、设施是否真正清理;是否已达到有关规定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清理名单未真正清理弄虚作假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政府上报关闭清理名单之外的水利企业、工程设施,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在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清理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清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水利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水利工作副县(市、区)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县(市、区)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清理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清理。  3.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水利企业、水利设施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各种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检查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水利企业及工程设施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各县(市、区)检查结果,都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根据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地方政府及部门和所有水利行业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阶段:水利行业自查自整和县(市、区)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水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照水利行业检查内容,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水利行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水利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市、区)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市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部门、县(市、区)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市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模式,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区域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要组织指导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市水利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水利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政一把手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隐患不漏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

各县(市、区)要制订严密的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水利行业专项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县(市、区)在应当关闭清理的水利企业及设施而未彻底取缔的或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等现象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县(市、区)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对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

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检查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水利企业摊派。在水利行业专项整治中,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

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检查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检查组和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省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同时于每一阶段专项整治结束后10日内按照要求上报阶段总结。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系人:王力、薛二毛,联系电话:0358-8282561。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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