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交通局渡口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渡口建设与改造工作,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程序,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基本建设程序》、《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令)、《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实施标准》、《山西省渡口建设与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渡口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施工期限 从每年6月20日至9月10日,具体开工日期,结合工程项目的设计水位和小浪底库区调水调沙后的最低水位确定。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 按照省、市渡口建设与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渡口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招标建设制、质量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负责制。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邀请招标。 渡口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主要由县交通局来组织实施。 三、资质要求 施工单位和监理应当具有相应的(水运工程、或不同类型的大坝、通航建筑物、河道堤防加高加固、填石固基工程)贰级以上资质。 四、工程施工招标的方式和程序 1、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运城日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 2)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可选择三个以上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资格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实行邀请招标的,应报县(市)交通局审批,所确定的施工单位应报市交通局海事局备案。 3)招标的程序 招标工作具体由各县交通局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 3)将招标文件送市局(质监站、地方海事局)审核审批;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接收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文件; 6)对提出申请或应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7)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市局(质监站、地方海事局)审核、审批; 8)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9)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10)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1)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12)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13)将评出报告、评标结果报市局核备; 14)发出中标通知书; 15)签订合同。 五、建设实施阶段的程序要求 (一)建设开工前的准备。主要内容包括:对照施工图找准施工点;拆迁和场地平整;完成施工用水、电、路等工程;组织设备、材料订货;组织招标投标(监理、施工的招标投标)并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项目开工审批。建设单位在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就绪,水位下降到施工水位,县交通局确定各项准备工作到位后,再报市局对项目开工进行审批。 (三)渡口建设与改造工程除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要求的之外,还要落实《山西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实施标准》,建设好管理站房,绿化、美化、硬化好场地,安装好固定电话。 (四)资金管理和拨付。工程建设经费不能超过省划拨的资金总额。渡口建设资金按完成总工程量的多少,分三次划拨:即完成总工程量50%,预付到总投资金额的40%;完成总工程量90%,预付到总投资金额的70%;全部完工后,预付到总投资金额的90%;剩余的10%作为质保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经过一年试运行,没有质量问题的,再予以划拨。 每次拨付前,需由质监部门人员到现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按质监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市局依质监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及完工情况报告进行资金拨付。 六、工程质量监督 (一)渡口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质监部门负责,市质监站给予积极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渡口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档案,妥善保管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文件和资料。 (二)质量监督要履行如下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2、承担渡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3、检查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完工的渡口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5、负责竣工验收的渡口建设工程的质量评定; 6、参与渡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7、参与渡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8、参与渡口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控告、检举处理事宜; 9、参与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三)质监机构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监督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质量监督期。实行招标的工程自招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屈满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自申请办理工程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五)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分阶段向质监机构提供下列 文件和资料: l、招标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副本;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资信证明材料;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监理规划、监理程序和监理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 4、被监督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自检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施工和监理工地试验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名单及资格证书: 5、工程质量自评资料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资料; 6、国家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六)质量监督内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以下规定的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1、检查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程序和监理质量; 2、抽查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以及其他影响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重要部件、主要施工工序; 3、检查工地试验室及试验检测方法; 4、检查国家规定必须检查的内容。 5、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如发观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 6、建设单位应当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 7、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质监机构应当对该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 8、未经质监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9、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核查,提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送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对需要整改的,监督报告应当包含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质监机构报告。 (七)工程竣工验收后,质监机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质监机构作出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应当审查参建单位所提供的质量保证资料、质量检查资料、质量自评资料,并对水运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检测。 质监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鉴定、评定和监督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七、渡口工程试运期间的管理 一般渡口工程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煤炭、矿石等货运码头要经过6个月的试运行,期间要加强巡查,查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有安全隐患。对工 程建设存有缺陷的, 要及时联系施工单位予以整改,确保建设质量。 八、竣工验收 (一)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2、一般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3、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4、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5、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二)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县交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由市交通局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省地方海事局和省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运城市渡口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附后)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四)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3、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 5、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 1、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2、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3、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4、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5、资料档案验收情况; 6、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7、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8、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9、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六)竣工验收的准备 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整理技术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将技术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交县交通局统一保管。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土建方面、安装方面及各种有关的文件、合同和试生产的情况报告等。 二是绘制竣工图纸。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三是编制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花完或应收回的资金,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报规定的财务部门审查。 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资料文件:项目的审批文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5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50万以下的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市地方海事局向省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九、渡口管理 竣工验收完成后,各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督促渡口经营人办理渡口经营许可证,加强对渡口的管理。 十、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在施工建设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坚决予以停工,采取一切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