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25〕1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4-25生效日期:2025-04-2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25日

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并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
  (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具有完善的环保及事故应急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按规定完成无害化处理处置。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六)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七)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八)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3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且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调整其营业收入或税收贡献规模要求。
  (九)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受设区市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第四条 各设区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具体的认定程序和管理规范,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认定并公布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每年3月底前将名单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抽查。

  第五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政府对化工重点监测点安全环保风险监管履行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各设区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应重新认定。在认定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列入安全、环保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认定。

  第八条 本标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赣府厅字〔2023〕8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全市2024年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人员实施奖补的通知
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