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10日
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等,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提升空间功能和价值,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等战略落地实施的一项空间治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经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三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实施方案编制、批准、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从方案批准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确有必要延期的,按程序报批,但实施周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四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尊重群众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谋划,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发挥整治的综合效益;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要坚持立足当下、谋划长远,循序渐进、久久为功。
第五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行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级实施的分级管理制。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批准、撤销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估等。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林业等部门参与实施方案的审查工作,督促指导本领域本行业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市域范围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论证审查实施方案、竣工验收审核,加强实施过程管理等。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涉及本领域本行业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意见,加强实施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方案、项目立项和实施,组织开展整体验收的县级初验和年度自评,督促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等。
第二章 实施方案编制与批准
第六条 实施方案应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做好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含“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等衔接,明确实施单元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目标任务、项目安排、空间布局、实施时序等。各地可根据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需编制县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指导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
第七条 按照因地制宜、自愿申报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级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和空间安排等,充分考虑村庄分类、农村常住人口数量、年龄结构等因素,在深入调查分析群众诉求、发展需要、资源禀赋、权属现状、资金保障和实施能力等基础上,将确需采取拆旧建新、整理复垦、零星开发、保护修复等工程措施方可实现空间布局优化的村庄,在取得村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划入整治区域。原则上应以一个乡镇为实施单元,允许条件成熟的地区结合实际探索开展跨乡镇整治。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在切实做好地籍调查、确保权属清晰的基础上,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工作底图,合理提出空间布局优化措施,统筹安排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色整治等各类子项目,并明确各子项目的空间布局、建设内容、建设时序、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来源、主管部门等。根据实际需求,同步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权属调整等方案,与实施方案同步报批;不涉及的,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
第九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征求所涉及村庄的村民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其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性意见后,将实施方案、县级有关部门意见、市级审查意见等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厅。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权属调整等方案的编制与报批具体要求根据部、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增减挂钩项目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可结合整治工作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允许入市。
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是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设计、实施、验收、监管的基本依据,应及时公布并在整治区域内长期公开。
第十条 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批准同意实施方案或责令停止实施。
(一)违背农民意愿搞合村并居、大拆大建,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的;
(二)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变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或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或调整的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和布局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三)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
(四)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砍伐、非法移植古树名木,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毁湿开垦、违法采矿、违规处置土石料的;
(五)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化文脉,在需要重点保护的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保护和历史意义的水利工程设施、各级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搞不符合规定拆建活动的;
(六)违背群众意愿大规模土地流转,或单纯追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等指标交易的;
(七)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或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
(八)未经科学论证和评估,不符合相关规划,擅自进行大规模未利用地开发的;
(九)未执行耕地年度内“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先补划后调整”要求的;
(十)存在违规提供财政资金偿还担保、承诺,形成新的地方隐性债务的;
(十一)发生被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等重大违法违规用地情形,尚未查处处置到位等情形的;
(十二)存在权属争议,或实施过程中权属调整不规范的;
(十三)经综合研判不适合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按期完工,达到整治目标。各类子项目应按照实施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实施监督和验收工作。对属于同一行业主管部门且具备统一施工条件的,可对相关子项目合并立项,进行统一招投标。
第十二条 因政策、资金和农民意愿等发生变化而造成部分子项目难以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完成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方案调整,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涉及实施周期延期一年以上、整治区域内项目实施范围调整20%以上、项目建设规模调整20%以上等重大调整的,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涉及其他调整的,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原则上实施周期内仅允许调整1次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难以平衡、项目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等情况,确需退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终止退出。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子项目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底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严格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开展绩效评估和耕地保护情况年度核算,形成年度报告,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整治区域耕地保护情况年度核算未通过的,应立即整改,整改到位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子项目全部验收通过,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应通过市级验收、省级复核(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县级人民政府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县级初验,鼓励当地群众代表参与验收。县级初验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并上报初验意见和验收材料。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级申请和验收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整体验收,并出具市级验收意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不得通过随意调整实施方案、大幅调低实施目标的方式降低验收标准。
第十七条 验收通过的,应依法做好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工作。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相关规定报自然资源部更新。
验收不通过的,县级人民政府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整改到位后重新验收。
逾期两年以上未完成整体验收或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整体验收要求的,应予以撤销;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处置,确保撤销后工作平稳有序。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后期管护责任,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积极构建国土空间治理、利用和保护新秩序。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资金统筹,注重把控资金平衡。鼓励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大财政投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政策性银行加大项目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和金融支持等政策。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已完成整体验收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展项目综合考核评定,建立奖励机制。考核评定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实施进度开展动态监测。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管理,加强实施过程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全方位监管责任,督促施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实施并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终止退出或撤销的(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退出、撤销的除外),暂停批准所在县(市、区)两年内新增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省级已出台的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