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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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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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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安办字〔2025〕5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5-12生效日期:2025-05-12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和省属企业:

  现将《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督促指导落实。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工作指引

  为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规范履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规定,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工作指引。

  一、主要职责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项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涵盖《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制度内容。

  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的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切实可行的操作性与安全性,为生产经营作业活动提供可靠的操作依据。

  3.组织或者参与拟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切实增强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现有效衔接。

  4.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产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组织拟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或参与人事培训部门拟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拟订的计划应紧密贴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覆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车间班组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新上岗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确保全员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组织实施教育和培训计划,详细、准确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规范、完善的教育和培训档案。

  7.掌握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动态,定期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计划实施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8.推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登记建档,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

  9.现场检查中发现危险源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和管控的,会同或督促相关业务部门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10.精心组织实施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确保达到预期效果,使业务部门及从业人员熟悉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抢救流程、人员联络方式、应急方法以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程序,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11.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演练的相关工作。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2.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和频次。对于安全风险高、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区域,应适当加大检查频次,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

  13.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撤离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措施;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在案,以便追溯和分析。

  1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5.排查事故隐患的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相关建议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6.将从业人员“三违”行为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经常违规的人员,应重新安排其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促使其提高安全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17.对在长期安全作业、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向本单位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

  18.重点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抽查监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9.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确保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到相关业务部门和责任人。

  20.加强对业务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业务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落实整改措施,应责令立即改正并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履职保障

  (一)职务任免。生产经营单位应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印发正式文件并存档。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待遇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具备的条件,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三)能力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四)人员配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具体按照《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应当明确机构负责人和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改正及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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