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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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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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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颁布部门:赣环规字〔2023〕1号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3-04-14生效日期:2023-06-01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处室、各单位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原则,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本《规定》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并于制定或变更后15日内报省厅备案。

  三、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3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规〔2021〕2号)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1〕10号)同步废止。

  各地、各处室、各单位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法规与标准处反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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