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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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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7〕63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09-05生效日期:1900-01-0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7〕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对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相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有效保障了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目前我省资助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办法,各地主要通过政府资助、学校减免、社会救助等方式进行。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问题愈发突出,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利于减轻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有利于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及要求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实施以政府助学金为主体,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完善政府助学金制度。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设立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资助范围。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分为1档500元,2档1000元,3档1500元。

3.资助比例。政府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8%,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加大资助比例。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尤其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农村高中。

  4.经费来源。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所需资金,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省市按比例分担: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4∶6;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6∶4;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8∶2。市与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设区市确定。

  (二)落实学费减免等政策。高中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等救助政策。

  (三)争取社会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和省属学校开展工作。各市政府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

  (二)确保资金落实。省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省级应负担的资金,各市要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的经费分担比例,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承担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要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教育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多种媒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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