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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在青企事业单位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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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99-06-15生效日期:1900-01-01

外地在青企事业单位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外地在青企事业单位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意见》,根据《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为妥善解决驻青机构和外地在青企事业单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对象为外地驻青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地投资者的子女。
  第三条 需在本市入幼儿园的外地驻青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需到区级以上妇幼保健部门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可向本市任何一所幼儿园提出入园申请,经幼儿园同意,即可办理入园手续。
  第四条 凡经幼儿园同意入园的外地驻青机构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其入园收费与青岛市居民子女相同。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幼儿园可给予不同程度的照顾。
  第五条 凡户口迁入我市,由外地转入的驻青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可持学生长住本市户口簿、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住地就近学校联系转学,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也可由教委直接安排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学生,除交验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持原地(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
  第七条 凡驻青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外地来青投资兴办企业人员的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均可持学生常住本市户口簿、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相关职业学校相近专业联系转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到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批准手续。
  第八条 户口不在我市,需在我市入学的外地驻青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我市借读。
  第九条 凡要求借读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应持有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原校同意来我市借读的证明和原校学籍复印件,到住地附近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予以办理借读学籍。
  第十条 外地驻青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小学或初中毕业后仍需在青借读初中或高中或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的,须在报名前,由家长按有关规定向原借读学校提出继续借读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加我市初中招生、高中招生或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招生,录取后可在本市继续借读。
  第十一条 凡准予在我市借读的学生,同青岛市其他借读学生一样,向学校交纳借读费。
  第十二条 借读生在本市借读,其毕业考核与本市正式学生同等对待,经考核合格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则发结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
  第十三条 未尽事项按《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青岛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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