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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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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9〕74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24生效日期:1900-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灭火救援通信指挥系统建设目标

     2. 社会消防管理信息化建设目标

     3. 特勤消防站处置特殊灾害事故器材配备目标

     4. 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目标

  (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http://www.gxzf.gov.cn/fjcf/200905/P020090522365730936656.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



  为适应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新期待,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06〕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桂发改规划〔2006〕72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快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切实提高全社会防范和抗御火灾的能力,为广西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健全全区消防工作体系、火灾防控体系和灭火救援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全区消防部队的信息化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桂西北农村防火的“四改”(水改、电改、灶改和寨改)工程取得明显成效,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区的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改善。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大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桂发改规划〔2006〕729号)和本地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并根据城乡规划调整情况,及时完成对现行消防规划的修订并组织实施,确保城镇消防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防装备等建设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不欠新账。

  2. 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能,各市特勤消防站要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配备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并按“高、精、尖”的要求,完成(附件3)有关器材装备的建设任务,各县(市)、区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装备、防护器材装备和灭火器材装备应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配备标准。

  3. 为适应灭火抢险救援的需要,各市要按“紧贴实战、军地联动、联勤保障、便捷高效”的原则,并按(附件4)的要求建立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和完善可靠的社会联动战勤保障机制,确保随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战勤保障水平。

  4. 各地级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中未完成的建设目标,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部建设完成。


  (二)大力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

  2010年底前,各地级市要按国家颁布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和《财政部关于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立项批复的函》(财防〔2008〕27号)、《财政部关于批复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防〔2008〕229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项目网络和硬件分系统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全面完成各项消防信息化建设任务,具体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10年底前,未建有公安消防中队的县(市、区)(包括开发区),均要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组建由公安现役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混编的公安消防队,人员配备为20-25人。自治区消防总队受现行现役编制的限制,新建消防站每站只能编配5名现役人员,缺编的15-20名由地方政府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补充。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的工资、保险、服装等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健全消防督察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消防工作督察机制,将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情况列入政务督查内容,建立起半年一督察、年度一考评的政府督察考评制度,定期督促检查,2010年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市进行考评和总结表彰。

  (二)健全消防经费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国家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桂财行〔2007〕11号)的精神,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当地消防工作所需经费足额到位并逐年增加投入,做到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政府要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工作任务,建立起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各项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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