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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法制标识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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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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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府办〔2009〕93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20生效日期:1900-01-01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法制标识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9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广场法制标识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南宁市广场法制标识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营造城市民主法治氛围,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让市民在广场休闲活动中潜移默化地增长法律知识,使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提高。

  二、目标任务

  各城区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建设1-2个法制宣传设施或法制宣传标识,建设的宣传设施要达到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实用、经久耐用、易于维护等要求。

  三、基本形式

  (一)法制一体设施。在中心广场、绿地,或繁华地带建设电子显示屏与法制宣传栏一体设施,通过滚动播放的形式,围绕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及时宣传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二)法制宣传长廊。在广场、主要街道、社区建设造型优美的固定式或滚动宣传橱窗长廊,通过定期更换的板报形式,开辟新法解读、法制文学、警方提示、以案说法、律师点评、生活与法、法制漫画等栏目,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三)法制永久性牌。在广场、主要街道、社区设置永久性的公益广告牌,宣传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维护稳定等方面的内容。

  四、资金筹措

  建设资金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4月底前)。制定建设法制标识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完成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

  (二)项目审批阶段(2009年5月底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论证、审批。

  (三)组织施工阶段(2009年8底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竣工验收阶段(2009年9月20日前)。各项工程要求在9月20日前竣工验收,各城区必须严格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城区要认识建设法制标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协调,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各城区要结合实际,借鉴外地做法,认真制定设计和实施方案,按时按质完成法制标识建设工作,建出特色,建出成效。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实行“问责制”,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每月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

  附件:南宁市广场法制标识建设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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