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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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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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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府办〔2009〕121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06生效日期:1900-01-01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南宁市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预防和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发建设项目为重点,以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法制意识、减少水土流失灾害、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南宁和“中国绿城”为目的,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有效地遏制人为水土流失,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为实现南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实现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两提高”,即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增强行业部门、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的自觉性;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有效遏制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人为原因造成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

  三、工作内容

  (一)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承担治理义务,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10000m2)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10000m2)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单位应具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资格。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下技术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分别送市或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实行一窗受理,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09年5月6日至5月31日通过南宁电视台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在南宁日报上刊登《南宁市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审批办事指南及审批有关规定。提高公众及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法制意识及其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常态管理阶段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南宁市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按审批权限到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实行一窗受理,落实常态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是贯彻《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推动南宁市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绿城南宁,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互配合,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有序开展,促进我市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依法行政审批。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措施重点,调动社会力量为水土保持工作服务,行政审批和执法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廉洁、高效。

  (三)强化优质服务。牢固树立“水保工作服务社会、服务百姓、服务大局”的理念。坚持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态度生硬等不良作风。推行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对群众反应的问题要现场即时答复。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审批项目,按部门承诺时限办结,做到不拖不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完备的办事服务指南,每个水土保持行政审批项目,都公开办理程序、承诺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四)认真履行职责。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互相密切配合,确保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水利局要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水土流失预防治理,依法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审批,对辖区内在建的和“十一·五”以来已经完建但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排查,并对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档案,全面掌握开发建设项目的数量、基本情况及其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情况。二是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项目作出限期整改、通报、处罚等处理;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三是要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指导,搞好服务保障,切实为项目业主排忧解难,确保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四是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和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五是严格标准,依法行政,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按程序在项目审批时严格把关。一是审批制项目,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二是核准制项目,应在项目核准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三是备案制项目,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市环境保护局要依法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把关。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按环评技术导则编制水土保持篇章,其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时应附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市国土局要依法对采矿行为的水土流失防治进行把关,督促采矿权人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水土保持防治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要配合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进行落实。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要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防治水土流失。

  市行政审批办公室要做好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努力建立完备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协调、督查各部门进入中心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指导各窗口完善工作机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各部门窗口的行政审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

  (五)严格依法监督。各部门要强化监督、畅通信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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