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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整治梅州城区饮食业污水油烟污染的通告

关于整治梅州城区饮食业污水油烟污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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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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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梅市府(2004)51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10-25生效日期:1900-01-01

梅市府〔2004〕51号

关于整治梅州城区饮食业污水油烟污染的通告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提高梅州城区的环境质量,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0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现将整治饮食业污水、油烟污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县城)均属于整治区范围(以下简称整治区)。


二、整治对象:整治区内排放污水、油烟的宾馆、酒楼、饭店、餐厅等饮食业单位。


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饮食业单位整治要求进行整治。


三、整治时间:凡在整治区范围内排放污水、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均必须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自行完善污水、油烟治理的设施。


四、所有排放污水的饮食业单位均应建造符合环保要求的隔油设施,潲水油由有资质的单位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五、所有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中型以上的饮食单位(基准灶头≥3个),必须安装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未经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视同超标。


六、新建或扩建、改建的饮食业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其环境影响报告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饮食业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商、卫生、规划城建等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的污水、油烟污染进行整治。


八、对违反本通告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饮食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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