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府〔2006〕77号 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精神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新办法中1993年职工平均工资的确定 按新办法计算一般人群的视同缴费指数时,其1993年我市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粤府〔2006〕96号文公布的我市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新办法建立的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其1993年底前我市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粤府〔2006〕96号文公布的我市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原办法临界指数的取值 按原办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临界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幅度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幅度为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国家、省某年规定的调整幅度高于60%的,按当年国家、省规定的调整幅度执行。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资金充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以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能力。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六、以上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