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意见 汕府函〔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教化功能,促进地方志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条例》和《规定》重大意义 盛世修志,以志存史,以志资治,以治教化,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举措。《条例》和《规定》是我市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认真抓好《条例》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条例》和《规定》的学习,把握《条例》和《规定》精神实质,尽快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对照检查《条例》与《规定》精神,认真履行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职责。 (一)把地方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摆上政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负责,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机构和人员,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时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 (二)加大对地方志工作的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地方志工作正常开展。要为地方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地方志部门开展地情调查研究、方志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方志理论研讨,建立方志室、地情网站等各项经费,促进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长远发展。 (三)加强地方志机构与队伍建设。地方志工作是政府的基础性和连续性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地方志工作机构,落实地方志工作机构“三定”方案,明确机构职能、任务与编制,纠正地方志工作机构有名无实的现象。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确定,应与全面履行地方志工作机构职责相适应,配备素质较高的专职干部。各级地方志部门,要加强日常业务培训,提高地方志工作人员的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 三、加强修志工作,确保第二轮修志任务按时完成 (一)落实责任,狠抓进度。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今年是关键的一年。我市第二轮修志工作于2003年启动,规划编修《汕尾市志》、《海丰县志》(1988~2004)、《陆河县志》、《汕尾市城区志》。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第二轮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9〕17号)要求,切实按照《广东省第二轮市、县、区志编修进度计划表》倒排工期,落实责任,狠抓进度,确保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我市第二轮修志任务。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级地方志部门要增强质量意识,以对历史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后人负责的态度,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编纂地方志书,做到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内容全面、记述准确、体例规范、特点突出、文风朴实。特别是要对入志资料进行严格的鉴别、考证。各地要按照地方志志稿要经过评议修改方能送审的要求,认真开展志稿评议活动。市及县(市、区)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 (三)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各级政府要加强督查,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修志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采取措施,迎头赶上。从今年起至第二轮修志任务完成期间,各县(市、区)要将志书编修工作情况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书面报送市地方志办,由市地方志办汇总报市政府。市地方志办要加强对修志工作进展缓慢地区和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做好综合年鉴编纂工作 《条例》规定,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县(市、区)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尽快开展本地区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为修志工作准备和积累资料。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