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9)25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考核办法》,经2009年6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清远市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清发〔2008〕26号)的精神,鼓励本市各类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引导本地农村劳动力在本市企业就业,特制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与对象 清远市辖区内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男年满16周岁至60岁,女年满16周岁至55岁)的各类企业。 二、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当年新招收使用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应填写《清远市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一式两份,附上员工《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复印件各一份,报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三、跟踪服务 为做好本市各类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相关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各工业园区的就业服务机构),公益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本市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与职业介绍,并实行就业跟踪服务,对用人单位定期回访,了解企业需求,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劳动力的需求。 四、考核与奖励 为激励本市各类企业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鼓励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组织引导当地农村劳动力在本市企业就业,我市实行考核与奖励机制。 (一)考核与奖励。 1、年度评比奖励。凡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而且企业的职工文化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较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8000人以上的企业奖励30000元,1000人以上的企业奖励10000元。 2、凡本市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工作时间满半年以上的,按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实际人数,由市或县(市、区)财政以当年每人3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岗位补贴。 3、各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按其当年组织辖内的农村劳动力到本市企业就业的实际人数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为: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一次性按每人50元补助。 (二)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负责属地企业的核拨。其中,市直、城区企业的划分以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三)考核时间。 每年1月份为上年度组织农村劳动力在市内企业工作申报时间。1月15日前为申报初审时间,1月30日前为审定时间。属年度评比奖励的由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予以奖励;属招用工和劳动力输出的补贴(助)由企业和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分别向市或县(市、区)就业中心申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核拨。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关考核机构,负责本市农村劳动力到市内企业工作的组织、考核、评审工作。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清远市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考核办法》,经2009年6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清远市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清发〔2008〕26号)的精神,鼓励本市各类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引导本地农村劳动力在本市企业就业,特制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与对象 清远市辖区内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男年满16周岁至60岁,女年满16周岁至55岁)的各类企业。 二、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当年新招收使用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应填写《清远市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一式两份,附上员工《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复印件各一份,报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三、跟踪服务 为做好本市各类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相关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各工业园区的就业服务机构),公益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本市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与职业介绍,并实行就业跟踪服务,对用人单位定期回访,了解企业需求,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劳动力的需求。 四、考核与奖励 为激励本市各类企业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鼓励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组织引导当地农村劳动力在本市企业就业,我市实行考核与奖励机制。 (一)考核与奖励。 1、年度评比奖励。凡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而且企业的职工文化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较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8000人以上的企业奖励30000元,1000人以上的企业奖励10000元。 2、凡本市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工作时间满半年以上的,按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实际人数,由市或县(市、区)财政以当年每人3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岗位补贴。 3、各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按其当年组织辖内的农村劳动力到本市企业就业的实际人数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为: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一次性按每人50元补助。 (二)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负责属地企业的核拨。其中,市直、城区企业的划分以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三)考核时间。 每年1月份为上年度组织农村劳动力在市内企业工作申报时间。1月15日前为申报初审时间,1月30日前为审定时间。属年度评比奖励的由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予以奖励;属招用工和劳动力输出的补贴(助)由企业和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分别向市或县(市、区)就业中心申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核拨。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关考核机构,负责本市农村劳动力到市内企业工作的组织、考核、评审工作。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