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调整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调整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调整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及相关待遇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大病医保患者的家庭负担,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印发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09〕18号)涉及的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缴费标准。将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中全额划扣,并统一划转商业保险公司。 二、提高赔付比例。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按85%的比例赔付。 三、提高最高赔付限额。将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限额由原每人每年度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度10万元。 四、以上调整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未做调整的,仍按鹰府发〔2009〕18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