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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市工程建设中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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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鹰府办字〔2010〕103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1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在城市工程建设中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在城市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鹰潭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鹰府发〔2006〕30号)和《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细则》(鹰府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城市工程建设中林木保护管理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保护林木的认识。林木作为生态环境资源,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减少污染、改善生态等重要作用。城市中的林木,不仅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林木、加快绿化建设,是建设“林在城中、城在林中、山水相依、和谐秀美”宜居新鹰潭的重要保证。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保护林木的意识,在城市工程建设中,统筹兼顾城市建设与林木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和绿色景观。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要切实做好林木保护工作,能就地保护的林木坚决就地保护,能移植的林木确保移植,能不采伐的林木坚决不伐。确需移植或者砍伐林木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前期,要对拟建设范围内的林木进行实地调查,查明就地保护、移植和砍伐的林木树种、规格和数量,测算林木就地保护、移植和砍伐费用,制定林木保护方案,报市城管部门审查或审批,送市规划部门备案。

(二)规划部门在划定用地红线,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有明确保护林木的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在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有用地范围内林木保护方案,提出明确伐移措施。对没有经市城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林木保护方案的规划设计,不予批准。

(三)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林木保护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或审批。

1.一次性砍伐或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绿篱10米(含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

2.一次性砍伐或移植乔木11-100株,灌木11-100丛或绿篱1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

3.超过第2项规定的,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砍伐林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林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林木就地保护、移植和砍伐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就地保护林木由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林木移植由市园林部门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专业人员,按林木保护方案实施作业,费用由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支付给市园林部门。林木应移植至城市公共绿地、市园林部门苗圃或需要绿化地。林木移植和接收单位要认真填写林木交接清单,做好移植的林木交接及备案工作。接收单位要认真做好林木移植后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本通知中所称林木,是指胸径8公分(含8公分)以上的树木(古树名木除外);未明确的事项仍按照《鹰潭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鹰府发〔2006〕30号)和《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细则》(鹰府发〔2006〕39号)文件执行。

四、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合力做好城市工程建设中林木保护管理工作。市绿委办要对林木保护的方案制订、审核或审批,林木移植交接和养护,林木砍伐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就地保护的林木保护到位,移植的林木移植成活;市城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树木保护的执法检查,对擅伐林木的依法查处;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宣传,使全民自觉参与城市林木保护工作。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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