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3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08〕234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将《福州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日 福州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结合我市实际,科学谋划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目标,制定分年度工作方案,落实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和社会化方向的原则,加快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队伍,在全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的养老服务网络,形成各具特色、整体推进的发展格局。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等市老龄委有关成员单位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1、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提高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条件的社区通过开设老年人餐桌,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卫生、优惠的就餐或送餐服务。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商贸服务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等市老龄委有关成员单位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为老服务的职责,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以建立“社区医生进家庭”制度为重点,健全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上门随访、送医、送药、体检等优惠服务;将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增加社区定点药店网点,方便老年人就医购药;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纳入医保范围,引导老年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 主办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提供文化娱乐、教育学习、体育健身、精神慰藉等服务;到2012年,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建立老年学校,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15%;有适合老年人锻炼的健身场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达60%以上。 主办单位:市委老干部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教育局、体育局、广播电影电视局、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对高龄、空巢、病残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巡察等方式,并组织志愿者或义工结对帮扶,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市老龄委有关成员单位 5、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市老年应急呼救服务数字网络系统平台建设,推广“一拨通”应急救助服务,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逐步建立与老年人沟通便捷、服务及时的信息化服务网络。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改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1、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旧村改造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各级要增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兴建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投入,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进行资金补助。服务中心(站)可以新建、购买、租赁或依托社会福利机构。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城乡规划局、城建委,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长效管理,设立专项资金,开设资助项目。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行政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等为老服务机构,应在社区(行政村)统一安排下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 主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民政局、卫生局、文化新闻出版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 3、继续支持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建设,依托院舍住养、集中照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4、探索建设老年宜居社区。 引导建设集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学习教育、休闲购物于一体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老年社区,满足消费能力较高的老年人的需求。 主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等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高素质人才。支持社区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适应的养老护理员队伍,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享受相应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切实保证其工资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2、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逐步推行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局、妇联 3、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探索时间储蓄的方式,组织低龄健康老人为空巢、高龄、病残老人服务;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志愿者社团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办理。 主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 2、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对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资金补助。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等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 3、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各级政府要通过实行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1、制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 协办单位: 市老龄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制定居家养老各类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收费等行为,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明确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有力推进。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2010年,在全市建立和完善11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地税局等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 (四)在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主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 (五)各级政府要本着量力而行、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主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 (六)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和积极的消费理念。强化公民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意识,使全社会自觉重视、关心、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主办单位: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老龄委有关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