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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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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河政办发〔2010〕252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15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责任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食品(保健品)安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供销合作社、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成员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委员会印发通知。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有关领导同志和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委员会印发通知。

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委员会基本职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统一指导、协调市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指导和协调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定期听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具体职责: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食品安全的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措施,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行业)食品安全工作规划。

(二)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指导、督促检查各类食品行业和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四)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及其他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等行动。

(五)指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六)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的调研,并提出立法建议。

(七)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的发布。

(八)严格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市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

(九)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委员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和落实,起草文件,编发简报,承办会议。

四、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公文审批

委员会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如不能按时到会,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决定,并事先通知各成员。

会议内容:学习贯彻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各成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研究部署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联络员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通报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可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召集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联络员召开会议。

(三)专题协调会议

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协调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或听取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根据某项工作需要,受委员会主任委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议,研究专项具体工作。

(四)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及联络员参加。

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案件处理制度

(一)委员会办公室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要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回音。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要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

(二)各成员单位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及时转报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举报,要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同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的投诉,应及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委员会组织协调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也可以根据成员单位职责,指派相关部门查处。相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应定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查处完毕后应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上报委员会主任及抄报相关单位。

(四)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由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开展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大案要案的督办,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信息联络通报制度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报送、汇总、发布等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保证信息反映灵敏,政令畅通,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通报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和编发。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审核报送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联络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应建立本部门自下而上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和数据库,定时报告。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

国家、自治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等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级以上领导同志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讲话和指示;重大食品安全的重要活动和举措;食品安全监管报告情况;食品安全动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通报、经验材料、行动方案;有关食品安全的检测、检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专题调研报告等。

(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方式

食品安全信息的联络和通报采取紧急与定期相结合、书面报告与会议通报相结合的方式。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在依法采取果断措施的同时,实施紧急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接到重大紧急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委员会办公室。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流行也应紧急报告。

2.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初定期将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动态报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结果公告、食品安全监测报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重大事故查处情况、食品安全重大活动情况信息及时报送;有关食品安全的重要文件发文时抄送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有关要求报送。

信息报送原则上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形式。

(四)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相关政策法规,通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重大事故查处情况。




河池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责任制

(暂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

(二)切实认真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规定。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政府层面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配备必要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认真组织考核、奖罚。

(六)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查处并做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二、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报表。

(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成员单位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修订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或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联络、报送、汇总、整理、分析、发布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医疗单位应急救治,并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评价。

(二)市委宣传部:把食品安全宣传作为党委和政府实施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严格实施;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协调确定全市新闻单位对有关食品安全重大新闻的报道。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发展改革委: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我市食品行业发展;按照国家、自治区的部署,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及食品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努力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加大食品安全基本建设的投入。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经委:负责制定我市食品工业发展规划,负责食品工业企业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好食品企业的扶优扶强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行业规划;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建设和发展;督促、指导糖业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卫生达标和食品采购的督查与管理;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门前违规设置的饮食摊点。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公安局:协调指导和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大力支持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负责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和公共安全。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监察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发挥典型事故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财政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和市本级财力状况,对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行使食品、保健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保障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食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所需的工作经费,并严格监督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及监管;参与市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资、农副产品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协助市环保局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办法和对农产品种植生产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加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剧毒、病毒、高残留农药,稳步推广测土施肥技术的要求。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商务局:负责家畜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对其它畜禽屠宰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取缔私宰窝点,查处违法案件。负责酒类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日常性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日常性监管;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负责对餐饮业的食品、餐饮具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召回食品进行监督处理;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公布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负责处理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的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并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指导食品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核。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初级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对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管,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强产地检疫和畜禽屠宰检疫,依法整治水产畜牧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组织水产畜牧产品的标准化生产示范,推进标准化生产,规范养殖生产过程;推进无公害产品养殖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养殖业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推进名优产品制度;加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为加强养殖生产环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协助市环保局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办法和对农产品种植、养殖产地生产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办法,对农产品种植、养殖产地生产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污染进行监督和查处;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粮食局:负责粮油购销、储存、调拨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粮油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监测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林业局:负责林产食品原料、林产调味品原料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陆生野生动植物案件的查处。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供销合作社:督促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本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规划,引导种养业的发展工作。

(十九)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实施备案或注册管理;负责对向本市辖区内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检疫审批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业通报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自承担的任务与各单位的工作结合起来,列入本系统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各有关单位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市卫生局要切实强化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权威,加大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力度。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改正。对因监管不力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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