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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第三方信息交流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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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西政办〔2009〕135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21生效日期:1900-01-01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第三方信息交流机制的通知

西政办〔2009〕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翔实掌握涉税经济信息,增强税收管理针对性和主动性,促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精细化和规范化。2009年1月,州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涉税第三方信息交流机制的通知》(西政〔2009〕10号)。一年来,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信息报送,全方位、大容量的信息共享网络初步建立,对于税务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全州经济发展及各类企业运行状况,依法征税、依法治税的能力得到显著增强。但由于部分部门和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不按规定报送信息。或信息报送存在不准确、不及时、不全面,造成部分行业、部分企业存在瞒报、漏报以及漏税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护税协税工作,确保涉税信息交流机制得到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涉税第三方信息交流平台

(一)以州政府办公室信息报送系统为平台,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时间期限,通过政府信息报送系统向州政府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州政府信息科指定一名兼职工作人员,对所上报信息进行归类,并于第一时间发送到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国税局信息平台。

(二)建立涉税第三方信息约送制度。由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根据当前纳税征管工作有关情况,采取专项约稿的方式,通过州政府办公室信息交流平台,按照约定期限报送交流相关涉税信息。

(三)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涉税信息交流,确保涉税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和渠道的畅通。并将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报州政府信息科、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四)州政府办公室信息交流平台要建立健全涉税第三方信息交流平台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报送。同时,要完善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对于不宜公开的信息要严格控制交流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涉税第三方信息交流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情况;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提供其他与税收征缴相关的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贸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新办企业批准证书发放、投资项目等情况;提供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情况;新开工项目备案情况。

统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按户分类主要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产量等情况;各工商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规模以上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公安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提供税务部门所需的居民身份证登记信息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房屋租赁信息及车辆审验、特种行业经营审批、经济案件涉税线索等情况。

工商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 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营业执照》年检后10日内通报年检具体情况。

科技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专利、技术转让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1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

民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新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各类福利彩票信息,企业安置复转军人认定信息。每年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1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

司法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办理公证合同等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土地开发资讯等情况,矿产、土地权属转让、过户、改变用途信息,经营者占用耕地、草场面积信息,无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而占用土地、开采矿产信息。

建设部门: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10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10日向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城市拆迁、旧城改造、重点工程以及外地来海西施工队伍有关情况;提供市政建设项目情况;提供房产交易、房产租赁及办证等情况。

环保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环保工程施工情况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

交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各类车辆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交通运输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资料,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按省厅下达计划批次当月提供公路建设投资计划,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

水利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农牧部门: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提供农牧业生产有关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农牧业、农牧区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情况。

林业部门: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提供林业生产有关情况。每年年初提供林业建设和开发投资计划等情况。

文体广电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举办文体活动计划、文体市场登记和文体经营许可证发放及有关单位、人员的涉税信息,并及时提供外来我州演出情况。

卫生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等情况。

旅游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业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办证情况及单位用工情况。

法院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情况及涉税经济案件中处分固定资产等财产信息情况。

残联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证》发放和企业招聘、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等情况。

国税、地税部门也要加强协调联系,积极主动向对方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上述未列举的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三、扎实落实各项涉税第三方信息交流工作制度

(一)支持税务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到部门、到企业、到单位等进行涉税信息调查,积极主动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与协作,提出健全和改进信息交流的有关办法和举措,在推进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各项机制,不断促进协税、护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加快涉税信息化建设步伐。要加快“税收数据分析采选系统”建设,并将采集的各项涉税信息及时纳入采选系统,科学对比分选涉税信息。在此基础上,要积极开展纳税评估、税收调整、税收计划执行分析与收入预测、执法监控等工作,不断拓展税收征管范围,促进税源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税收。各涉税信息提供单位要充分利用州政府网络平台,实施电子化数据传输。

(三)严格各项奖惩措施。要加强对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考核与奖惩。由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对年度涉税信息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意见。对在涉税信息交换和护税协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涉税信息采集互换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工作不负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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