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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口岸调整<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口岸调整<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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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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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公告2010年第42号

颁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26生效日期:1900-01-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口岸调整<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措施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42号)


2010年第42号



关于在全国口岸调整《入境健康申明卡》

填写措施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总体要求,结合近期境内外甲型H1N1流感疫情变化,在科学评估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口岸调整《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4月28日零时起,全国口岸入境人员,无下列症状或情况的,不再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

(一)有发热、持续咳嗽,以及呕吐、腹泻、皮疹、呼吸困难、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症状的;

(二)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的。

二、出入境人员有上述症状或情况之一的,须主动口头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官员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三、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出入境交通工具申报管理,对入境人员继续采取红外线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电子监管等无干扰检疫措施,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品继续进行X光机检查,防止传染病传入。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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