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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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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府办〔2010〕155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24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东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0〕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下称《暂行办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府令〔2010〕第149号)(下称《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方案》(粤金〔2010〕42号)(下称《整顿方案》),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切实防控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观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确保国务院联席会议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落实;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规范、质量提高,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确保融资性担保市场运行有序、结构优化,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东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一),负责指导推动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协调重大事项。组长由朱斌华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府金融工作局叶浩鹏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的分管领导。

(二)成立验收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验收工作小组,按照“申请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报来的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东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领导小组作市级的最后审定。验收工作小组的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担保行业协会各派1-2名业务骨干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办公场所暂设在市担保行业协会。

三、规范整顿对象和时间

2008年3月8日以后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和融资性再担保业务,注册地在东莞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非公司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统称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整顿方案》,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从《整顿方案》颁布之日开始,至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规范整顿内容和重点

通过规范整顿,使全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符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6号)(下称《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重点内容为:

(一)资本金管理。股东具备持续出资能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来源真实合法,资金足额到位。严肃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业务经营。以融资担保为主业,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对超范围经营的业务,要全部清理剥离。

(三)任职资格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经监管部门重新审查核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履行相关职务。

(四)客户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后,新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没有高额收取或挪用客户保证金。新担保业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由融资性担保公司、被担保人、贷款银行三方签订托管协议,实行专户管理。

(五)审慎性指标。1、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2、自有资金其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20%。3、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六)风险拨备。按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按照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和实施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程序。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准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八)准入与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程序合规、手续完备。2010年3月8日《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是否有未申报监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立或变更的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一)公告(2010年10月9日)。由市府金融工作局在《东莞日报》上发布《关于东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通告》(东金〔2010〕40号)。

(二)登记(2010年10月9日至2010年11月18日)。

1、申报登记

担保公司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等资料,到市府金融工作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公司简况、业务经营情况等。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

(3)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4)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1-2家)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如合作协议无法确认该担保公司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市府金融工作局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作为补充证明:

第一,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查询授权书,贷款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当前对外担保余额信息记录;

第二,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2-3份);

第三,合作银行(1-2家)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

(5)2009年12月后新设或变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供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

(6)市府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即退回申请人。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市府金融工作局。

2、审查确认

市府金融工作局对担保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填列《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规范整顿对象的认定,以是否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标准。2008年3月8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凡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业绩的担保公司,均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其中,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2010年3月8日《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新设立的未经省金融办批准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一律要提供书面材料作出说明。

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申报登记获确认后,持总公司登记确认回执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到市府金融工作局办理预登记。分支机构注册地与总公司注册地在同一地级市的,可与总公司一并参加规范整顿。

3、登记造册

2010年11月18日登记期限截止后,市府金融工作局对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填列《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登记汇总表》,统一登记造册,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市登记工作情况总结、登记汇总表和各担保公司登记资料(1份)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汇总全省的登记名册,抄告省工商局和广东银监局,由其分别转发省内各市工商局和各银行金融机构。

(三)自查整改(2010年11月19日至2011年2月28日)。

经登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照《实施细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自查自纠,逐项落实整改。没有达到《实施细则》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担保公司,应及时努力完成指标,规范整改。其中,有关调整事项需报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及时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变更申请。各项变更事项所需申请材料按照《印发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粤金〔2010〕51号)的要求准备,提交至市府金融工作局初审或审批。

融资性担保公司整改工作后期,应聘请有法定资格的、熟悉担保业务并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审计机构,对其资产负债、业务经营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构的参考名单及专项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将另行通知。

(四)审核验收(2010年11月19日至2011年2月18日)。

1、企业提交验收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完成自查整改和专项审计后,可向验收工作小组申报审核验收。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11年2月18日。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申请书。如变更公司名称的要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规范整顿情况报告。包括规范整顿工作情况、对照规范整顿重点内容自查发现的问题、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措施和结果、以及拟保留分支机构名单等。

(3)专项审计报告。

(4)持有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基本情况报告。其中,法人股东提交:①基本情况介绍(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②最近2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综合报告(附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③信用记录资料(附贷款卡复印件、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自然人股东提交:①基本情况介绍(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②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应载明个人收入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情况(是否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个人财产和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经营实业的,应提供公司最近1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③无犯罪证明和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如在验收前已获增资批准的可不需再提交)

(5)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附件三)。

(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验收工作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9份报验收工作小组。

2、验收工作小组出具初审意见。验收工作小组按照“申请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对申请验收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情况进行审核(包括现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由验收工作小组的审核人员填列规范整顿验收工作底稿并签名;验收工作小组参考审核人员验收结论,进行集体评议,上报领导小组作市级的最后审定。

(1)经领导小组审定合格的,由验收工作小组通知担保公司,并将市级初审意见、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3份,附市府金融工作局请示(2份),报省金融办组织审核验收。

(2)经领导小组审定不合格的,由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担保公司逐项落实整改;待条件达标后,在申报验收截止日期前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核验收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

(五)核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市府金融工作局将经市级验收合格的担保公司验收请示及相关材料报送省金融办,省金融办组织召开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担保公司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011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期结束,未申请审核验收的,以及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包括初审不合格),均作为未通过审核验收处理。

(六)分类处置。

1、规范整顿审核验收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2、不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以及未通过审核验收的担保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营业执照有关事宜。2011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期满后未通过审核验收的担保公司名单,由市府金融工作局及时报市工商局。

此类公司如要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在我市规范整顿工作完成后,按照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和标准申请报批。

附件:1、东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3、股东承诺书(略)

附件1:

东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朱斌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叶浩鹏(市府金融工作局局长)

成员:刘凯文(市府金融工作局)

黄怡(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局)

谢涛(市财政局)

陈玺(市工商局)

甄润赞(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匡才满(东莞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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