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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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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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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91-12-06生效日期:1991-12-06

<p>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节录)<br />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br /> 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br />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br />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br />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br />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br />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br />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br /> 第五十七条 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br />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br /> 第五十八条 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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