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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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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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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法律效力:国家法律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91-06-29生效日期:1991-06-29

<p>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录)<br />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发布)<br /> 第十八条 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从容不迫 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br />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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