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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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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76)交水运字547号

颁布部门:(76)交水运字547号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交通部关于公布《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的通知<br /> (76)交水运字547号<br /> 为改进港口与外轮的通信联络,经国务院批准,我对外开放港口可向外轮开放甚高频无线电话业务。目前,各港已在准备,积极创造条件。凡准备就绪,正式对外开放使用时,请报当地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后即可开放。为加强管理,维护港内通信秩序,统一口径,特颁发《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见附件),由外轮代理公司通知外轮执行。违犯本办法者由港务监督查处。<br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br /> 1976年5月11日<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br /> 第一条 外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内航行或在锚地、浮筒停泊期间,可以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港务监督(包括引航站、船)、外轮代理公司进行业务联系。但是外轮之间及其停靠码头后,不得使用。@@<br /> 第二条 通话内容只限于业务联系。<br /> 外轮与港务监督通话的有关内容如下:<br /> (1)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泊位和引航等方面需要报告的事项;<br /> (2)危及船舶、船员、旅客安全和救助的事项;<br /> (3)气象、航标、障碍物等航行安全方面的事项;<br /> (4)其它需要向港务监督报告的事项;<br /> 外轮与外轮代理公司通话的有关内容如下:<br /> (1)船舶抵、离港口的预报或确报,以及联系靠泊计划等事项;<br /> (2)装卸业务等事项;<br /> (3)燃料、淡水、食品补给以及申请交通船等事项;<br /> (4)申请船舶修理、检验、商检、验舱和劳务,如扫舱、洗舱等事项;<br /> (5)申请船员急病就医;<br /> (6)处理其它急需联系的业务如海事及船舶所有人、委托人给船方的紧急指示或转达有关当局的指示。@@<br /> 第三条 外轮与港务监督联系,应在第16频道(156、80MHz)上呼叫:“××港务监督”然后由港务监督(包括引航站、船)电台在指定的频道上通话。<br /> 外轮与外轮代理公司联系,可在指定的频道上呼叫与工作,电台名称为“××外代”。@@<br /> 第四条 呼叫与通话方法按国际无线电规则中有关水上无线电话的规定执行。@@<br /> 第五条 通话使用中文、国际信号明码或英语均可。语言要清晰,通话内容要按业务的性质,简明扼要逐项叙述。@@<br /> 第六条 各港口开放甚高频无线电话的工作时间及使用的频道,由当地港务监督通告外轮。外轮在到达引航锚地和进港时,应注意守听,以保证通信顺畅。@@<br /> 第七条 在遇险或急需医疗救助等情况下要求通话时,有优先通话的权利;其它话台听到此种紧急通信,应立即中止通话,并在指定的频道上继续注意守听。@@<br />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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