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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

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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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输电输[1999]72号

颁布部门:发输电输[1999]72号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个文件的通知<br /> 发输电输[1999]72号<br /> 各电力集团公司、东北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华能国际:<br /> 《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修订,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br /> 随着电网规模不断扩大及社会对供电可靠性要求不断提高,高压开关设备的安全运行对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各单位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高压开关专业管理。<br /> 《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等三个文件是电力系统高压开关专业管理工作的基础,要求各单位结合本网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反映,并抄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br /> 附件:1.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br /> 2.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br /> 3.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br />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br /> 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br /> 目录<br /> 1 总则<br /> 2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br /> 3 技术管理<br /> 4 备品备件管理<br /> 5 附则<br /> 附录A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标准<br /> 附录B 年度开关专业总结的主要内容和报表<br /> 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br /> 1 总则<br /> 1.1 高压开关设备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控制和保护设备,它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触器、熔断器、重合器、分段器、高压开关柜、组合电器等。箱式变电站、防误操作连锁装置和直流电源装置等也归入该专业管理。为了加强电力系统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特制订本规定。<br /> 1.2 高压开关设备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有关电力工程中高压开关设备设计选型、工厂监造及交接验收,负责督促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维护、缺陷分析和故障管理等各项工作。<br /> 1.3 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工作应实行分级、分工管理,设立开关专责(职)人员,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开关专责(职)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并保持相对稳定。<br /> 1.4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为所辖电力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管理工作;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为国家电力公司所辖电力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协助国家电力公司进行本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br /> 1.5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设立开关专责(职)人,归口管理所辖范围内发、供电单位的高压开关设备。<br /> 1.6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是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应设开关专责(职)人员或专业小组,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做好高压开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br /> 1.7 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检修公司应在生产技术部门设立开关专(职)人,工区、管理所或车间应设置相应的开关设备专业检修班组。<br /> 1.8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建立的SF<sub>6</sub>气体进行监督,提供全过程的技术服务,并实行分级管理。<br /> 1.9 各级高压开关设备专责(职)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高压开关设备及时提出反事故技术措施。<br /> 1.10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专业检修公司的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和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br /> 2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br /> 2.1 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br /> 2.1.1 负责国家电力公司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br /> 2.1.2 组织或参与高压开关设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制订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及有关标准、规程。<br /> 2.1.3 协调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br /> 2.1.4 协调或参与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运行和制造质量的监督及解决安装、使用中的有关问题。<br /> 2.1.5 负责组织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员的技术培训。<br /> 2.1.6 根据需要组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高压开关设备专业工作会议。<br /> 2.2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br /> 2.2.1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做好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于每年上半年召集专业工作例会。<br /> 2.2.2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实施对所辖电网中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运行和制造质量的监督,并提出年度总结和技术分析报告。<br /> 2.2.3 协调解决国家电力公司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参与高压开关设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高压开关设备标准、规程的制订。<br /> 2.2.4 负责全国高压开关设备技术信息的收集交流和《高压开关技术通讯》的编辑出版工作。<br /> 2.2.5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的技术培训。<br /> 2.2.6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开展进网高压开关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br /> 2.3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br /> 2.3.1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反事故技术措施。<br /> 2.3.2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全过程管理,组织安排和实施为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所必须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改进。<br /> 2.3.3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及事故分析。<br /> 2.3.4 负责组织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的技术培训。<br /> 2.3.5 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按本规定附录B的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并编报总结。<br /> 2.4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br /> 2.4.1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人做好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br /> 2.4.2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实施对电网中高压开关设备的运行监督和事故分析,并提出技术分析报告。<br /> 2.4.3 负责解决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中的关键技术问题。<br /> 2.4.4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技术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工作。<br /> 2.4.5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实施对各生产、施工、检修单位的高压开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br /> 2.4.6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按本规定附录B的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并编写总结。<br /> 2.5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专业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br /> 2.5.1 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br /> 2.5.2 负责安排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计划和重大缺陷处理。<br /> 2.5.3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运行监督、事故分析、统计和专业工作总结。<br /> 2.5.4 提出和安排实施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改进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组织、督促完成。<br /> 2.5.5 负责组织各基层单位的技术培训。<br /> 2.5.6 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编写总结。<br /> 2.6 基层单位高压开关专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br /> 2.6.1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br /> 2.6.2 及时处理高压开关设备的缺陷。<br /> 2.6.3 实施上级安排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改进及反事故措施计划。<br /> 2.6.4 搞好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管理。<br /> 2.6.5 负责组织班组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br /> 3 技术管理<br /> 3.1 高压开关设备选用及安装调试<br /> 3.1.1 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高压开关设备的设计选型审查。工程中所选用的高压开关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及订货技术条件,并在有资质的试验单位通过相关的型式试验和按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的技术审查(鉴定)。<br /> 3.1.2 新产品必须按《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挂网试运行并通过试运行评价(鉴定)。<br /> 3.1.3 首次采用的新型高压开关设备,开关专责(职)人应会同基建部门组织运行、施工等单位参加调试检查(必要时进行解体检查),核对参数,摸清内部结构,掌握技术性能,并积极创造条件测试各种技术数据,进行全面的运行、检修、安装技术摸底。<br /> 3.2 基建投产前的交接验收<br /> 3.2.1 基建工程安装的高压开关设备,在竣工投产前,应有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负责该设备检修维护的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参加交接验收。<br /> 3.2.2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员,必要时应参加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的交接验收。<br /> 3.2.3 交接验收应按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和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不符合要求不予验收。<br /> 3.2.4 基建部门应按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br /> 3.3 运行管理<br /> 3.3.1 变电所、发电厂(公司)的运行人员应具备高压开关设备专业知识,做好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汇报。<br /> 3.3.2 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按现场反映的异常现象,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br /> 3.3.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的高压开关设备评级工作,由运行单位根据本规定“附录A”评级标准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br /> 3.3.4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对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中存在的一般缺陷,有条件的要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要纳入检修计划,配合定期检修予以消除。<br /> 3.3.5 各基层单位对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应及时向上级部门的开关专职(职)人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预防事故发生。<br /> 3.3.6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每年应根据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障碍、运行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对照本单位的重点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编制年度计划,并督促、组织实施。<br /> 3.3.7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应参与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规程的编制工作。对本网的高压开关设备每年进行运行分析,并在国家电力公司召开的高压开关设备专业工作会议或专业工作例会上汇报。<br /> 3.3.8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高压开关设备年度总结,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报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并抄送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br /> 3.3.9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员,每年应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做出年度总结,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查后于四月底前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br /> 3.3.10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应于六月底前完成全国高压开关工作总结和事故分析,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br /> 3.4 检修管理<br /> 3.4.1 在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为便于经济考核及降低生产成本,各单位应组织编制包括有检修项目、检修工期、工时和材料消耗等主要内容的高压开关设备检修定额、检修工艺等,并经批准后贯彻执行。<br /> 3.4.2 高压开关设备必须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检修方针,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检修工艺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br /> a. 切实抓好计划、准备、现场施工、交接验收、总结评价等五个环节;<br /> b. 大力推广经有资质单位组织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br /> 3.4.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做到:<br /> a. 编制或掌握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年度大修计划;、<br /> b. 确定非标准检修项目及技术措施的实施,并深入现场协助解决关键技术问题;<br /> c. 掌握本单位高压开关设备检修计划的完成以及专用测量仪器的定期校验情况。<br /> 3.4.4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掌握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的大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非标准检修项目。<br /> 3.5 技术改进<br /> 3.5.1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以及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应根据运行或检修中发现的重点薄弱环节和关键技术问题,确定技术改进课题,组织攻关。<br /> 3.5.2 技术改进攻关取得的成果,必须经试验验证及试运行,并通过审查或评价(鉴定)后方能推广。对于重大技术改进项目,须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推广。<br /> 3.5.3 对于在电网中运行的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老旧高压开关设备应有计划地安排更换。<br /> 3.6 专业检查<br /> 3.6.1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br /> 3.6.2 对专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力量 处理。对于共性的问题,应及时发出通报,重大问题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br /> 3.7 技术和管理标准、规程的执行<br /> 3.7.1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组织和督促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高压开关设备技术和管理的有关标准、规程、检修工艺等,并组织制订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现场规程或实施细则。<br /> 3.7.2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负责收集高压开关设备的标准、规程和检修工艺等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上逐级反映,为下一步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br /> 3.8 专业技术培训<br /> 3.8.1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受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组织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br /> 3.8.2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组织所辖范围内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br /> 3.8.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组织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br /> 3.8.4 高压开关设备的基层检修及运行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培训,由工区、管理所、车间、分场或班组组织进行。<br /> 3.9 技术信息交流<br /> 3.9.1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信息工作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归口,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技术动态等应及时反映,择要在《高压开关技术通讯》中登载,向各地生产、建设单位通报。<br /> 3.9.2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均为《高压开关技术通讯》的通讯员,应积极报导本地区高压开关设备使用动态。各电力科学(试验)研究所(所)高压开关专责(职)人还应做好国内、外高压开关设备技术动态的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分发有关技术资料。<br /> 3.9.3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做好高压开关设备检修、运行及重大技术改进措施的专题总结,及时交流。<br /> 3.10 档案、资料管理<br /> 3.10.1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各专业检修班组和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均应按规定建立相应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档案,并应准确、齐全。<br /> 3.10.2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应建立以下资料:<br /> a. 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种类、型号、台数及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的明细表(含生产厂、投运日期、技术参数等);<br /> b.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断路器(包括发电机、调相机断路器)安装地点的各级电压母线历年系统最大短路电流及重大设备缺陷记录;<br /> c. 设备评级情况和重大事故及严重异常现象记录;<br /> d.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断路器的合闸电源方式;<br /> e. 各种型号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并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输入计算机。<br /> 3.10.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应建立以下资料:<br /> a. 本单位所有高压开关设备的种类、型号、制造厂、台数的汇总表和明细表;<br /> b. 每台断路器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及重大设备缺陷记录;<br /> c.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情况;<br /> d. 运行中每台断路器事故跳闸次数、事故及障碍情况;<br /> e. 各变电所高压开关设备的合闸电源方式;<br /> f. 各类高压开关设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br /> 3.10.4 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p> (或分场)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br /> a. 铭牌数据、安装竣工报告和图纸;<br /> b. 预防性试验报告、每次检修的调试记录及验收报告;<br /> c.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的详细记录;<br /> d. 断路器的操作和事故跳闸记录;<br /> e. 历年来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和断路器异动情况记录;<br /> f. 配电磁机构断路器在合闸过程中合闸线圈的端子电压;<br /> g. 断路器灭弧介质的化验报告;<br /> h. 事故、障碍以及运行、检修中异常现象的记录,正确动作率,年平均检修停运小时和平均事故停运小时。<br /> 所有资料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应与现场实际相符。<br /> 3.10.5 检修班组对检修的每台高压开关设备建立的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br /> a. 铭牌及设备安装图纸;<br /> b. 每次检修的记录卡片、试验报告、大修及改造后的验收报告;<br /> c.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情况记录,设备缺陷记录;<br /> d. 断路器的操作和故障跳闸次数记录;<br /> e. 高压开关设备事故及障碍记录,运行及检修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处理和分析记录;<br /> f. 年平均计划检修时间及故障检修的停运时间;<br /> g. 产品使用说明书。<br /> 3.11 故障管理<br /> 3.11.1 为总结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教训,及时掌握运行状态和产品性能,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加强对高压开关设备的故障管理。<br /> 3.11.2 高压开关设备在运行或检修中发生了事故或障碍,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深入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并做好记录。<br /> 3.11.3 高压开关设备发生损坏,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汇报。<br /> 3.11.4 发生了高压开关设备重大事故,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现场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专责(职)人应参与调查、分析。<br /> 3.11.5 严重的高压开关设备损坏及拒动越级事故,在没有进行现场调查、弄清其基本情况之前,应保持事故现场及事故设备的原状。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或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br /> 4 备品备件管理<br /> 4.1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分为一类备品备件(即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和二类备品备件(即易损和检修备品备件)。<br /> 4.2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实行分级储备。<br /> 4.2.1 易损备品备件一般由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检修班组保管。<br /> 4.2.2 检修备品备件和126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一般由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检修公司集中储备。<br /> 4.3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按照《电力工业发供电设备的事故备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备品备件定额。<br /> 4.4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以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可以使用。<br /> 4.5 备用的SF<sub>6</sub>气体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办法进行检测、管理。<br /> 5 附则<br />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br /> 附录A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标准<br /> A1 一类设备<br /> A1.1 开关设备铭牌完整、技术档案齐全。<br /> A1.2 断路器本体(包括瓷套)、操动机构、开关油等的试验结果均应符合《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制造厂规定的各技术参数的要求。SF<sub>6</sub>气体质量应满足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标准的规定。<br /> A1.3 设备外观应整洁、无锈蚀、油漆完好。分、合闸指示器清晰、正确。各部件结构严密、不进水。SF<sub>6</sub>断路器运行气压、漏气量和含水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油断路器不渗漏油。<br /> A1.4 断路器各种油位(包括油缓冲器及液压机械油箱油位等)、SF<sub>6</sub>气体压力(密度)指示正常。辅助开关绝缘性能良好,动作可靠。<br /> 操动机构的加热器以及气压表、油压表、流量表均完好和准确。套管电流互感器的电流比、准确度级、绝缘状况均应满足断路器实际运行地点的要求。<br /> 设备本体传动机构、操动机构箱应密封良好,能有效地防潮、防尘、防小动物进入。端子排的标志明显、清晰。<br /> 开关设备场地应整洁,相别标志和编号名称齐全,保护接地牢固。对低型布置的断路器,遮栏应完整可靠。断路器本体及机构箱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无变形下沉和剥露筋现象。<br /> A1.5 开关设备应满足使用地点的环境要求。<br /> A1.6 开关设备的额定电流应不小于负荷电流。当断路器实际短路开断电流小于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时,应在运行方式上采取限制措施(如分列运行,加装限流电抗器等),使运行中的最大短路电流小于断路器的实际短路开断电流。<br /> A2 二类设备<br /> 凡不完全具备一类设备条件,但设备基本完好,能保证安全运行,且不存在三类设备缺陷者,均列为二类设备。<br /> A3 三类设备<br /> 凡有重大缺陷,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者,均为三类设备。停运的三类设备不得投运,运行中的三类设备必须限期处理。极特殊情况下要求三类设备临时投运时,须报请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br />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三类设备:<br /> A3.1 断路器本体的关键部件及性能,如套管、均压电容、合闸电阻、回路电阻、绝缘提升杆、绝缘油及不同期(三相不同期和每相各断口间不同期),分、合闸速度和时间等有一项与《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及制造厂产品技术条件相比悬殊大者。<br /> A3.2 操动机构有卡涩,运行中有拒合、拒分或误合、误分的现象,液压机构的油压超出闭锁限额、油断路器严重漏油,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者。<br /> A3.3 液压机构油泵启动次数超过制造厂规定值者。<br /> A3.4 断路器短路开断电流不能满足运行要求,又无保证安全运行的措施,额定电流小于负荷电流者。<br /> A3.5 操作次数、故障跳闸次数已超过规定,大修超周期末进行解体检修者。<br /> A3.6 操动机构箱密封不严,又未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威胁安全运行者。<br /> A3.7 SF<sub>6</sub>开关设备的SF<sub>6</sub>气体质量不合格,或有严重漏气,其压力低于制造厂规定的下限者。<br /> 附录B 年度开关专业总结的主要内容和报表<br /> B1 主要工作简况:包括一年来检修、技术改进、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技术管理工作简况以及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br /> B2 运行分析:包括一年来发生的开关事故、故障和运行检修中的重大异常现象、主要技术原因和责任分析。按电压等级、开关设备型号、制造厂等项目统计上报开关事故率、障碍率和责任。运行分析要简明扼要,事故(障碍)记录分析及责任分析按表B1、表B2、表B3的要求填写。<br /> B3 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反措、技术改进项目及更换断路器的情况,攻关课题的安排意见和技术管理的重点,以及报请上级解决的问题。<br /> 开关的大修计划及完成情况,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br /> B4 开关年事故率、障碍率和完好率按下列公式计算:<br /> 开关年事故率=(统计年度内开关事故台次/年底运行开关总台数)×100%<br /> 开关年障碍率=(统计年度内开关障碍台次/年底运行开关总台数)×100%<br /> 开关年完好率=(一、二类开关总台数/年底运行开关总台数)×100%<br /> B5 附表说明<br /> B5.1 高压开关事故和障碍的定义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规定,事故与障碍应分表填写并在表头注明。<br /> B5.2 开关事故(障碍)的统计范围:开关本体、机构及柜体、操作箱,气动机构(包括压缩空气系统)。开关柜体、操作箱端子排以外的控制、保护回路或元件不包括在内,这些回路和元件故障造成的开关未能分、合闸或误分、合闸均不统计为开关拒动、误动,但作为开关合闸能源的操作电源(包括蓄电池、硅整流装置、电容蓄能装置等)故障造成的开关拒动、误动,则应统计并列入电源栏内。<br /> B5.3 表B1中“事故(障碍)情况及原因摘要”一栏,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整个事故(障碍)发生的经过、现象、后果和造成事故的原因。如果开关事故是整个事故的一部分(例如造成事故扩大),则应着重将开关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写清,必要时应包括环境条件、运行操作方式以及事故开关的技术状况。事故原因应尽可能查明,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故,须经本单位总工程师同意并报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同意后,才能定为“原因不明”。<br /> B5.4 表B2“事故类型”按事故性质归纳为拒分、拒合、开断与关合、绝缘、误动、载流、外力及其他七类,每类又按事故性质和现象分为若干细目。各单位可按表中事故(障碍)具体情况统计,如有表中未列出的情况,可以每类事故栏“其他”中列出。<br /> B5.5 事故(障碍)的统计单位为台次。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两台开关发生事故则应统计为两台次。同一台开关在同一次事故中发生了两种或多种事故现象仍应算作一台次统计。例如:液压机构失压后,首先发生了慢分事故并导致灭弧室爆炸,则列入“慢分”细目中,填写1台次。<br /> B5.6 拒分、拒合系指开关收到分、合闸命令后,由于开关本体或机构故障而使分合闸未动作(包括三相、两相或一相)的情况。<br /> B5.7 绝缘事故(障碍)指开关高压绝缘部件,如瓷套、灭弧室、绝缘筒等(还包括开关内附电流互感器、均压电容、并联电阻等)发生的闪络、击穿等事故或障碍,二次回路绝缘损坏不包括在内,应另外列出。<br /> B5.8 开断与关合事故(障碍)指开关接到分、合闸命令后在开断或关合(包括重合)短路电流和多种操作(如切合空载长线、切合空变、切合电抗器、切合电容器组、切合电动机、切近区故障和并联开断等)过程中发生的灭弧室和触头系统事故(障碍)。例如开断能力不够造成灭弧室爆炸,喷油喷火造成对地相间闪络,开断性能不良发生操作过电压造成事故(障碍)等,均应列入开断与关合一栏内。<br /> B5.9 外力破坏事故(障碍)系指自然灾害(地震、冰雹、台风等)、小动物(如鸟、鼠等)、异常撞击等造成的开关事故和障碍,凡不能列入六种事故(障碍)的,可列为“其他”并注明具体原因。<br /> B5.10 只有开关实际短路开断电流大于铭牌值或经试验正式核定的实际短路开断电流时,才能把事故列为开断电流不足,并在表B1摘要栏中写明其实际短路开断电流,否则应在摘要中做具体分析。<br /> B5.11 表B3事故(障碍)责任分析表中,责任分类系指造成事故(障碍)应负责任的部门或人员,如开关失修造成的事故应列为检修责任,开关性能不良造成的事故应列为制造厂责任。事故的发生涉及一个以上部门时则在表B1中写明各单位应负的责任,而表B3中,有关责任单位均各统计一次。<br /> 表B1 高压开关设备事故(障碍)记录<br /> <a href="http://www.safety.com.cn/data_fagui/biao/20031027-2301a.htm">见表</a><br /> 事故及障碍分表填写。<br /> 表B2 高压开关设备事故(障碍)统计分析表<br /> <a href="http://www.safety.com.cn/data_fagui/biao/20031027-2401.htm">见表</a><br /> 续表<br /> <a href="http://www.safety.com.cn/data_fagui/biao/20031027-2501.htm">见表</a><br /> 续表<br /> <a href="http://www.safety.com.cn/data_fagui/biao/20031027-2601.htm">见表</a><br /> 表B3 高压开关事故(障碍)责任分析表<br /> <a href="http://www.safety.com.cn/data_fagui/biao/20031027-2701.htm">见表</a><br /> 注:事故障碍分表填写。@@<br /> 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br /> 目录<br /> 1 总则<br /> 2 选用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措施<br /> 3 新装和检修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措施<br /> 4 预防断路器灭弧室烧损、爆炸<br /> 5 预防套管、支持绝缘子和绝缘提升杆闪络、爆炸<br /> 6 预防断路器拒分、拒合和误动等操作故障<br /> 7 预防直流操作电源故障引起断路器拒动、烧损<br /> 8 预防液压机构漏油、慢分<br /> 9 预防断路器进水受潮<br /> 10 预防高压开关设备机械损伤<br /> 11 预防SF<sub>6</sub>高压开关设备漏气、污染<br /> 12 预防高压开关设备载流导体过热<br /> 13 预防高压开关柜事故<br /> 14 预防隔离开关事故<br /> <img align="center" src="/UploadFiles/Laws/200810/2008100510262029.gif" /><br /> 16 附则<br /> 附录 SF<sub>6</sub>气体和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技术标准<br /> 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br /> 1 总则<br /> 1.1 为提高高压开关设备(以下简称开关设备)的运行可靠性,根据事故分析和各地区、各部门的经验,提出以下反事故技术措施,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设计、基建、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单位均应认真执行。各运行单位亦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和经验,制订适合本地区的补充反事故技术措施。<br /> 1.2 为保证开关设备安全运行,必须建立和健全专业管理体系,加强开关设备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均应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和《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br /> 1.3 各级电力公司要加强对开关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试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使之熟悉和掌握所辖范围内开关设备结构性能及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的技术要求。@@<br /> 2 选用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措施<br /> 2.1 凡不符合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含原机械、电力两部)已明令停止生产、使用的各种型号开关设备,一律不得选用。<br /> 2.2 凡新建变电所的高压断路器,不得再选用手力操作动机构。对正在运行的高压断路器手力操动机构要尽快更换,以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br /> 2.3 中性点不接地、小电流接地及二线一地制系统应选用异相接地开断试验合格的开关设备。<br /> 2.4 切合电容器组应选用开断电容电流无重击穿及适合于频繁操作的断路器。<br /> 2.5 对电缆线路和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线路,应选用切合时无重击穿的断路器。<br /> 2.6 用于切合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的断路器,其过电压不应超过2.5~2.0倍。<br /> 2.7 对于频繁启停的高压感应电机回路应选用SF<sub>6</sub>断路器或真空断路器、接触器等开关设备,其过电压倍数应满足感应电机绝缘水平的要求,同时应采取过电压保护措施。@@<br /> 3 新装和检修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措施<br /> 3.1 设备的交接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标准、产品技术条件及合同书的技术要求进行。不符合交接验收条件不能验收投运。<br /> 3.2 新装及检修后的开关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产品技术条件及原部颁有关检修工艺导则的要求进行试验与检查。交接时对重要的技术指标一定要进行复查,不合格者不准投运。<br /> 3.3 分、合闸速度特性是检修调试断路器的重要质量指标,也是直接影响开断和关合性能的关键技术数据。各种断路器在新装和大修后必须测量分、合闸速度特性,并应符合技术要求。SF<sub>6</sub>产品的机构检修参照少油断路器机构检修工艺进行,运行5年左右应进行一次机械特性检查。<br /> 3.4 新装及大修后的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其相间不同期及同相各断口间的不同期,必须用精度满足要求的仪器进行测量,并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现场不能测量的参数,制造厂应提供必要的保证。<br /> 3.5 新装的国产油开关设备,安装前应解体。国产SF<sub>6</sub>开关、液压机构和气动机构原则上应解体。若制造厂承诺可不解体安装,则可不解体安装。由于不解体安装发生设备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制造厂承担。@@<br /> 4 预防断路器灭弧室烧损、爆炸<br /> 4.1 各运行、维修单位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系统最大运行方式及可能采用的各种运行方式,每年定期核算开关设备安装地点的短路电流。如开关设备实际短路开断电流不能满足要求,则应采取“限制、调整、改造、更换”的办法,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具体措施如下:<br /> (1) 合理改变系统运行方式,限制和减少系统短路电流。<br /> (2) 采取限流措施,如加装电抗器等以限制短路电流。<br /> (3) 在继电保护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控制断路器的跳闸顺序等。<br /> (4) 将短路开断电流小的断路器调换到短路电流小的变电所。<br /> (5) 根据具体情况,更换成短路开断电流大的断路器。<br /> 4.2 应经常注意监视油断路器灭弧室的油位,发现油位过低或渗漏油时应及时处理,严禁在严重缺油情况下运行。油断路器发生开断故障后,应检查其喷油及油位变化情况,发现喷油严重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br /> 4.3 开关设备应按规定的检修周期和具体短路开断次数及状态进行检修,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不经检修的累计短路开断次数,按断路器技术条件规定的累计短路开断电流或检修工艺执行。没有规定的,则可根据现场运行、检修经验由各运行单位的总工程师参照类似开关设备检修工艺确定。<br /> 4.4 当断路器所配液压机构打压频繁或突然失压时应申请停电处理。必须带电处理时,检修人员在未采取可靠防慢分措施(如加装机械卡具)前,严禁人为启动油泵,防止由于慢分而使灭弧室爆炸。@@<br /> 5 预防套管、支持绝缘子和绝缘提升杆闪络、爆炸<br /> 5.1 根据设备运行现场的污秽程度,采取下列防污闪措施:<br /> (1) 定期对瓷套或支持绝缘子进行清洗。<br /> (2) 在室外40.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设备的瓷套或支持绝缘子上涂RTV硅有机涂料或采用合成增爬裙。<br /> (3) 采用加强外绝缘爬距的瓷套或支持绝缘子。<br /> (4) 采取措施防止开关设备瓷套渗漏油、漏气及进水。<br /> (5) 新装投运的开关设备必须符合防污等级要求。<br /> 5.2 加强对套管和支持绝缘子内部绝缘的检查。为预防因内部进水使绝缘降低,除进行定期的预防性试验外,在雨季应加强对绝缘油的绝缘监视。<br /> 5.3 新装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的绝缘拉杆,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开裂起皱、接头松动及超过允许限度的变形。除进行泄漏试验外,必要时应进行工频耐压试验。运行的断路器如发现绝缘拉杆受潮,烘干处理完毕后,也要进行泄漏和工频耐压试验,不合格者应予更换。<br /> 5.4 充胶(油)电容套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进水和受潮,发现胶质溢出、开裂、漏油或油箱内油质变黑时应及时进行处理或更换。大修时应检查电容套管的芯子有无松动现象,防止脱胶。<br /> 5.5 绝缘套管和支持绝缘子各连接部位的橡胶密封圈应采用合格品并妥善保管。安装时应无变形、位移、龟裂、老化或损坏。压紧时应均匀用力并使其有一定的压缩量。避免因用力不均或压缩量过大而使其永久变形或损坏。@@<br /> 6 预防断路器拒分、拒合和误动等操作故障<br /> 6.1 加强对操动机构的维护检查。机构箱门应关闭严密,箱体应防水、防灰尘和小动物进入,并保持内部干燥清洁。机构箱应有通风和防潮措施,以防线圈、端子排等受潮、凝露、生锈。液压机构箱应有隔热防寒措施。<br /> 6.2 辅助开关应采取下列措施:<br /> (1) 辅助开关应安装牢固,防止因多次操作松动变位。<br /> (2) 应保证辅助开关接点转换灵活、切换可靠、接触良好、性能稳定,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更换。<br /> (3) 辅助开关和机构间的连接应松紧适当、转换灵活,并满足通电时间的要求。连杆锁紧螺帽应拧紧,并采用防松措施,如涂厌氧胶等。<br /> 6.3 断路器操动机构检修后,应检查操动机构脱扣器的动作电压是否符合30%和65%额定操作电压的要求。在80%(或85%)额定操作电压下,合闸接触器是否动作灵活且吸持牢靠。<br /> 6.4 分、合闸铁芯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以防拒分或拒合。<br /> 6.5 断路器大修时应检查液压机构分、合闸阀的顶针是否松动或变形。<br /> 6.6 长期处于备用状态的断路器应定期进行分、合操作检查。在低温地区还应采取防寒措施和进行低温下的操作试验。<br /> 6.7 气动机构应坚持定期放水制度。对于单机供气的气动机构在冬季或低温季节应采取保温措施,防止因控制阀结冰而拒动。气动机构各运动部位应保持润滑。@@<br /> 7 预防直流操作电源故障引起断路器拒动、烧损<br /> 7.1 各种直流操作电源均应保证断路器合闸电磁铁线圈通电时的端子电压不得低于标准要求。对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线圈端子电压,当关合电流小于50kA(峰值)时不低于额定操作电压的80%;当关合电流等于或大于50kA(峰值)时不低于额定操作电压的85%,并均不得高于额定操作电压值的110%,以确保合闸和重合闸的动作可靠性。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改进。<br /> 断路器操作时,如合闸电源电缆压降过大,不能满足规定的操作电压时,应更换成截面大的电缆以减少压降。设计部门在设计时亦应考虑电缆所造成的线路压降。<br /> 7.2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所用电应有两路可靠电源。凡新建变电所不得采用硅整流合闸电源和电容储能跳闸电源。对已运行的电容储能跳闸电源,电容器质量必须合格,电容器的组数和容量必须满足几台断路器同时跳闸的需要,并应加装电容器熔丝的监视装置。经常检查电容器有无漏电现象,如有漏电应及时更换,以保证故障时断路器可靠跳闸。<br /> 7.3 应定期检查直流系统各级熔丝配置是否合理,熔丝是否完好,操作箱是否进水受潮,二次接线是否牢固,分、合闸线圈有无烧损。@@<br /> 8 预防液压机构漏油、慢分<br /> 8.1 预防漏油措施:<br /> (1) 新装或检修断路器时,应彻底清洗油箱底部,并对液压油用滤油机过滤,保证管路、阀体无渗漏和杂物。<br /> (2) 液压机构油泵启动频繁或补压时间过长,应检查原因并应及时停电处理。<br /> (3) 处理储压筒活塞杆漏油时,应同时检查处理微动开关,以保证微动开关动作可靠。<br /> 8.2 防止失压后重新打压慢分<br /> 液压机构发生失压故障时必须及时停电处理。若断路器不能停电处理,在运行状态下抢修时,为防止重新打压造成慢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br /> (1) 在失压闭锁后,未采取防慢分措施前严禁人为启动油泵打压。<br /> (2) 在使液压系统泄压前将卡具装好,也可将工作缸与水平拉杆的连接解脱。严禁使用铁板、铁管支撑或钢丝绑扎。处理完毕重新打压到额定压力后,按动合闸阀使其合闸,如卡具能轻易取下或圆柱销能轻易插入,说明故障已排除,否则仍有故障,应继续修理,不得强行取下卡具。<br /> (3) 应定期检查合闸保持弹簧在合闸位置时的拉伸长度,并调整到制造厂规定的数据。对断路器进行检查时,应检查合闸位置液压系统失压后,水平拉杆的位移是否超过制造厂的规定。@@<br /> 9 预防断路器进水受潮<br /> 9.1 对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少油断路器在新装前及投运一年后应检查铝帽上是否有砂眼,密封端面是否平整,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采取加装防雨帽等措施。在检查维护时应注意检查呼吸孔,防止被油漆等物堵死。<br /> 9.2 为防止液压机械储压缸氮气室生锈,应使用高纯氮(微水含量小于20μL/L)作为气源。<br /> 9.3 对断路器除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外,在雨季应增加检查和试验次数,对油断路器应加强对绝缘油的检测。<br /> 9.4 40.5kV电压等级多油断路器电流互感器引出线、限位螺钉、中间联轴孔堵头、套管连接部位、防爆孔及油箱盖密封用石棉绳等处,均应密封良好,无损坏变形。<br /> 9.5 装于洞内的开关设备应保持洞内通风和空气干燥,以防潮气侵入灭弧室造成凝露。@@<br /> 10 预防高压开关设备机械损伤<br /> 10.1 对于有托架的7.2~12kV电压等级少油断路器,安装时其支持绝缘子应与托架保持垂直并固定牢靠,上、下端连接引线的连接不应受过大应力,导电杆与静触头应在一个垂直线上。若发现绝缘子有损伤应及时更换,并检查原因。<br /> 10.2 各种瓷件的连接和紧固应对称均匀用力,防止用力过猛损伤瓷件。<br /> 10.3 检修时应对开关设备的各连接拐臂、联板、轴、销进行检查,如发现弯曲、变形或断裂,应找出原因,更换零件并采取预防措施。<br /> 10.4 调整开关设备时应用慢分、慢合检查有无卡涩,各种弹簧和缓冲装置应调整和使用在其允许的拉伸或压缩限度内,并定期检查有无变形或损坏。<br /> 10.5 各种断路器的油缓冲器应调整适当。在调试时,应特别注意检查缓冲器的缓冲行程和触头弹跳情况,以验证缓冲器性能是否良好,防止由于缓冲器失效造成拐臂和传动机构损坏。禁止在缓冲器无油状态下进行快速操作。低温地区使用的油缓冲器应采取适合低温环境条件的缓冲油。<br /> 10.6 真空灭弧室安装时,先使静触头端面与静触头支架连接牢固,再连接动触头端,使动触头运动轨迹在灭弧室中轴线上,防止灭弧室受扭力而形成裂纹或漏气。<br /> 10.7 126kV及以上电压等级多断口断路器,拆一端灭弧室时,另一端应设法支撑。大修时禁止爬在瓷柱顶部进行工作,以免损坏支持瓷套。<br /> 10.8 均压电容器安装时,防止因“别劲”引起漏油,发现漏油应予处理或更换。。<br /> 10.9 开关设备基础支架设计应牢固可靠,不可采用悬臂梁结构。<br /> 10.10 为防止机械固定连接部分操作松动,建议采用厌氧胶防松。<br /> 10.11 为防止运行中的SF<sub>6</sub>断路器及GIS绝缘拉杆拉脱事故的发生,应监视分、合闸指示器处与绝缘拉杆相连的运动部件相对位置有无变化,对于不能观测其相对位置变化的断路器,可定期作断路器不同期及超程测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br /> 11 预防SF<sub>6</sub>高压开关设备漏气、污染<br /> 11.1 新装或检修SF<sub>6</sub>开关设备必须严格按照GB、DL/T SF<sub>6</sub>气体和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有关技术标准(见附录)执行。<br /> 11.2 室内安装运行的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简称GIS),宜设置一定数量的氧量仪和SF<sub>6</sub>浓度报警仪。人员进入设备区前必须先行通风15min以上。<br /> 11.3 当SF<sub>6</sub>开关设备发生泄漏或爆炸事故时,工作人员应按安全防护规定进行事故处理。<br /> 11.4 运行中SF<sub>6</sub>气体微量水分或漏气率不合格时,应及时处理,处理时SF<sub>6</sub>气体应予回收,不得随意向大气排放,以免污染环境及造成人员中毒事故。<br /> 11.5 密度继电器及气压表应结合安装、大小修定期校验。<br /> 11.6 SF<sub>6</sub>开关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微水含量和泄漏的检测。<br /> 12 预防高压开关设备载流导体过热<br /> 12.1 用红外线测温仪检查开关设备的接头部,特别在高峰负荷或盛夏季节,要加强对运行设备温升的监视,发现不合格应及时处理。<br /> 12.2 对开关设备上的铜铝过渡接头要定期检查。<br /> 12.3 在交接和预防性试验中,应严格按照标准和测量方法检测接触电阻。<br /> 13 预防高压开关柜事故<br /> 13.1 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中,宜选用加强绝缘型金属封闭式高压开关柜,特别是发电厂和潮湿污秽地区必须选用加强绝缘型且母线室封闭的高压开关柜。<br /> 13.2 高压开关柜中的绝缘件(如绝缘子、套管、隔板和触头罩等)严禁采用酚醛树脂、取氯乙烯及聚碳酸脂等有机绝缘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绝缘材料(如环氧或SMC材料)。<br /> 13.3 在开关柜配电室配置通风防潮设备,在梅雨、多雨季节或需要时启动,防止凝露导致绝缘事故。<br /> 13.4 进行母线和柜间隔离是防止开关柜“火烧连营”的有效措施。另外,应加强柜内二次线的防护,二次线宜由阻燃型软管或金属软管包裹,防止二次线损伤。<br /> 13.5 对于老式的五防功能不完善的固定柜或手车柜,应完善其五防功能,避免和减少人身及设备事故。<br /> 14 预防隔离开关事故<br /> 14.1 坚持隔离开关定期大小修制度<br /> 隔离开关一般3~5年至少进行一次大修,不能按期大修者应增加临修次数。126kV电压等级及以上隔离开关1~2年至少小修一次。<br /> 14.2 对于久未停电检修的母线侧隔离开关应积极申请停电检修或开展带电检修,防止和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br /> 14.3 结合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应加强对隔离开关转动部件、接触部件、操动机构、机械及电气闭锁装置的检查与润滑,并进行操作试验,防止机械卡涩、触头过热、绝缘子断裂等事故的发生,确保隔离开关的可靠运行。<br /> 14.4 应对GW5、GW6、GW7型等问题较多的隔离开关传动部件、操动机构和导电回路等进行完善化改造。<br /> 14.5 新装或检修隔离开关应在瓷柱与法兰结合面涂以性能良好的硅类防水胶。<br /> <img align="center" src="/UploadFiles/Laws/200810/2008100510262029.gif" /><br /> 15.1 该型断路器额定短路开断和关合电流均远低于其铭牌参数,运行中实际短路开断电流不应超过58kA(有效值),关合电流不应超过60kA(峰值)。<br /> 15.2 不允许使用自动重合闸操作,短路跳闸后不允许强送。<br /> 15.3 定期对瓷套或支持绝缘子进行清洗,特别是底部的支持绝缘子不能有油渍和脏污现象。<br /> 15.4 尚使用该型断路器的单位应尽快安排更换。<br /> 16 附则<br /> 本措施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同时废止。<br /> 附录 SF<sub>6</sub>气体和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技术标准<br /> 1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br /> GB7674—1997 72.5kV及以上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br /> GB8905—199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br /> GB11023—89 高压开关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密封试验导则<br /> GB12022—89 工业六氟化硫<br /> 2 原电力部颁布实施<br /> DL/T555—94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电器现场耐压试验系列<br /> DL506—92 六氟化硫气体绝缘设备中水分含量现场测试方法<br /> DL/T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br /> DL/T595—199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br /> DL/T603—1996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运行及维修规程<br /> DL/T617—1997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技术条件<br /> DL/T618—1997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交接试验规程<br /> DL/T639—199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br /> 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br /> 目录<br /> 1 总则<br /> 2 范围<br /> 3 产品入网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br /> 4 工业试运行<br /> 5 电网现场试验<br /> 6 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原则<br /> 7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br /> 8 高压开关设备的更换原则<br /> 9 附则@@<br /> 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br /> 1 总则<br /> 高压开关设备对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电力系统入网运行高压开关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系统、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设计、基建、安装和运行单位均应严格遵守。<br /> 2 范围<br /> 本办法适用于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开关设备,即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触器、熔断器、重合器、分段器、高压开关柜、组合电器以及箱式变电站、防误操作连锁装置和直流电源装置等。<br /> 3 产品入网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br /> 3.1 审批权限<br /> 3.1.1 凡12kV和40.5kV电压等级首次开发和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开关设备,由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br /> 3.1.2 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主持产品的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受委托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不得再向下属单位委托,审查评价(鉴定)的结果应报国家电力公司。<br /> 3.1.3 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厂生产的40.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转产(购图纸或专利)新品种,由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查和评价(鉴定)。<br /> 3.1.4 产品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合格后,由主持单位签发证书。<br /> 3.2 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的必备条件<br /> 3.2.1 产品制造厂应具有高压开关设备制造资质。<br /> 3.2.2 产品型式试验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系统运行工况的要求,对于标准中的协商试验项目,制造厂应在型式试验前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及所在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人协商确定。<br /> 3.2.3 为确保产品型式试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高压开关设备的型式试验必须在国家认可的质检中心或试验站,(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西高所、沈高厂虎石台试验站、华通厂强电流试验站)进行,其中沈高厂虎石台试验站、华通厂强电流试验站在对本厂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时,应有其他具备资质的质检中心或试验站及当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指派的代表参加。<br /> 3.2.4 产品具备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条件后,制造厂可向当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评价(鉴定)。由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 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查或评价(鉴定)的产品通过后,应将技术资料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备案。需申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查评价(鉴定)的产品,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预审同意后,将意见及技术资料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电力公司。<br /> 3.3 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的主要内容<br /> 3.3.1 技术审查(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br /> 生产技术的来源、计划任务书、技术条件、试验大纲、型式试验报告、试制总结、标准化审查、技术经济分析、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件主要项检查表、备品配件及易损件清单、全套图纸及明细表、工厂鉴定书和样机出厂试验数据等。<br /> 3.3.2 试运行评价(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br /> 进行批量生产所必备的条件(厂房、设备、工艺、工装)、技术力量构成、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手段、工艺验证综合报告、批试总结、型式试验报告、技术审查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工业试运行报告(包括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工厂批试鉴定书和产品抽试情况等。<br /> 4 工业试运行<br /> 4.1 按规定程序通过技术审查(鉴定)的产品方可安排在电网适当地点进行试运行考核。<br /> 4.2 产品在电网中的试运行按“3.1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分别由国家电力公司会同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会同供电企业、发电厂协商安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各供电企业、发电厂不得自行受理试运行。<br /> 4.3 试运行地点确定后,制造厂应与试行单位签定“产品试运行协议”,协议应报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超高压产品试运行协议应报国家电力公司。<br /> 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br /> 制造厂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安全技术说明、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负责试运行产品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期间设备缺陷的处理及技术改进,支付合理的试运行费用,负责赔偿在试运行期间因产品问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等。<br /> 试运行方:协助制造厂进行试运行产品的现场安装和调试,协助进行缺陷处理和技术改进工作,负责制造厂提出的各种运行数据的测试记录和分析工作,负责申报产品试运行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安全考核事宜,提供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审批的试运行总结报告。<br /> 4.4 新产品挂网试运行的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试运行的产品数量一般不超过8台。<br /> 4.5 产品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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