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br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3]6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特大和重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 /> 一、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范围<br /> (一) 特别重大事故<br /> 1.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事故;<br /> 2.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br /> 3.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br /> 4. 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br /> 5.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br /> 6. 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br /> (二) 重大事故的范围<br /> 1. 一次死亡3人;死亡、重伤10人;重伤1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br /> 2. 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br /> 3. 一次造成2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br /> 4. 其它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br /> 二、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报告程序:<br /> (一)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将所发生的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和行业主管部门。<br /> (二) 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将情况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上述单位。<br /> (三)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要迅速查明情况,电话或传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自治区人事劳动厅。<br /> (四) 特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报劳动部。@@<br /> 三、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报告内容:<br /> (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br /> (二)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br /> (三)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br /> (四)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控制情况;<br /> (五)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身份。@@<br /> 四、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br /> 今后凡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有关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工作。<br />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在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自治区人事劳动厅,由人事劳动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审查、批复结案。人事劳动厅批复时,可根据需要,对事故进行再调查,重大问题应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br /> 五、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br /> (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br /> (二)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br /> (三) 事故调查组织情况、调查组组成和签名名单;<br /> (四)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或地点的基本情况;<br /> (五) 事故发生经过;<br /> (六)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br /> (七) 事故的性质;<br /> (八)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br /> (九) 事故的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br /> (十) 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的不同意见;<br /> (十一) 报送事故调查报告超出原则规定时限的说明;<br /> (十二) 其它需要报告的问题。@@<br /> 六、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呈报和批复时限:<br />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9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事劳动厅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0日;人事劳动厅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在30日内批复结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br /> 七、 有关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劳动部对特大事故、人事劳动厅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应负责组织落实。自治区人事劳动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应对执行情况负责检查和监督。@@<br /> 八、 对于特大、重大事故以外的一般事故,由行署、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批复结案。重大问题应请示同级人民政府。@@<br /> 九、 做好对各类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做好此项工作。<br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br />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