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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

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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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交安监发[1997]185号

颁布部门:交安监发[1997]185号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 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BR> 交安监发[1997]185号<BR> 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各港务(航)监督、中远(集团)公司及各远洋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各港务局,各外轮代理公司:<BR> 近年来。因我国出口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亚磺酸甲脒)经常发生事故,一些托运人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要求按危险货物运输,以保证货物出口和运输安全。最近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第十修订版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第29套修正案已纳入这两种货物。为保证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贸易出口。现决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海运上述货物时按危险货物运输。<BR>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BR> 主题词:危险货物 运输 通知<BR> 抄 送:化工部、外经贸部、国家检验局、部外事司、公安局、船检局。<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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