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 DL/T 639-199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 DL/T 639-1997)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DL/T 639-1997

颁布部门:电力工业部

法律效力:行业标准

应用分类:机械电气安全类

颁布日期:1998-01-22生效日期:1998-07-01

前言

本行业标准是依据并参照了IEC480《电气设备中六氟化硫气体检测导则》和GB890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制定的。
虽然纯净的六氟化硫气体是无毒的,但在生产过程中会有多种有毒气体产生。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在电弧作用下,六氟化硫气体也会产生多种有毒分解产物。因此亟须对从事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的安全防护予以明确的规定。
1993年10月,电力工业部93(05)号文明确,《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规定》为需制定(修订)的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之一。1994年11月,电力工业部技综(1994)42号文《关于下达1994年制(修)定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中,再次将其列入。在制定过程中,标准定名为《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电厂化学标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热工研究院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是民办科技局(承担单位)、湖南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电力工业部热工研究院、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湖南省变电修试安装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雪春、孟玉婵、朱芳菲、王志胜。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次

前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名词术语
4 六氟化硫的安全使用
5 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与使用
6 组织管理与劳动保健
附录A(标准的附录)工作场所中SF6气体及其毒性分解物的容许含量
附录B(标准的附录)SF6气体质量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包括六氟化硫气体的安全使用,设备运行和解体时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行业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的安全防护,其他有关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使用单位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8905—199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GB11651—89 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2022—89 工业六氟化硫
DL/T595—199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
DL/T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SD310—89 六氟化硫气体生物毒性试验方法
IEC376—1972 新六氟化硫的规范及验收
IEC480—1974 电气设备中六氟化硫气体检测导则

3 名词术语

3.1 六氟化硫Sulphur hexafluoride
常温、常压下为气态,无毒、无色、无味,化学性能很稳定,在101325Pa、20℃时的密度为6.16g/L,具有优异的绝缘灭弧电气性能。

3.2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SF6 electrical apparatus
指在电气设备内充以六氟化硫作为绝缘介质的电气设备,如六氟化硫气体绝缘全封闭电器(GIS)等。

3.3 毒性分解物Toxic decomposition products
在生产六氟化硫气体时,会伴有多种有毒气体产生,并可能混入产品气中;六氟化硫气体在电气设备中经电晕、火花及电弧放电作用,还会产生多种有毒、腐蚀性气体及固体分解产物。这些气体主要有氟化亚硫酰(SOF2)、氟化硫酰(SO2F2)、四氟化硫(SF4)、四氟化硫酰(SOF4)、二氧化硫(SO2)、十氟化二硫(S2F10)、一氧十氟化二硫(S1F10O)等;固体分解产物主要有氟化铜(CuF2)、二氟二甲基硅〔Si(CH32F2〕、三氟化铝(AlF3)粉末等。毒性分解物在工作场所的容许含量见附录A。

3.4 六氟化硫气体净化处理Purifing handle for SF6 gas
六氟化硫气体中的毒性分解物,有的可以用吸附剂吸收去掉,有的可以与酸溶液或碱溶液进行化学反应去掉,用各种方法除去六氟化硫气体中毒性分解物的过程叫作六氟化硫气体净化处理。

4 六氟化硫的安全使用

4.1 六氟化硫新气的安全使用和充装时的安全防护
4.1.1 六氟化硫新气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六氟化硫新气的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造厂提供的六氟化硫气体应具有制造厂名称、气体净重、灌装日期、批号及质量检验单,否则不准使用。
4.1.2 对新购入的六氟化硫气体要进行抽样复检,参照DL/T595—199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实施。复检结果应符合六氟化硫新气标准(见附录B),否则不准使用。
4.1.3 从钢瓶中引出六氟化硫气体时,必须用减压阀降压。
4.1.4 避免装有六氟化硫气体的钢瓶靠近热源或受阳光曝晒。
4.1.5 使用过的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应关紧阀门,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气体泄漏。
4.1.6 户外设备充装六氟化硫气体时,工作人员应在上风方向操作;室内设备充装六氟化硫气体时,要开启通风系统,并尽量避免和减少六氟化硫气体泄漏到工作区。要求用检漏仪做现场泄漏检测,工作区空气中六氟化硫气体含量不得超过1000μL/L。

4.2 六氟化硫试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4.2.1 六氟化硫试验室是进行六氟化硫新气和运行气体测试的场所,因此化验人员经常会接触有毒气体、粉尘和毒性化学试剂。试验室除具备操作毒性气体和毒性试剂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底部通风设施(对通风量的要求是15min内使室内换气一次)。
4.2.2 酸度、可水解氟化物、矿物油测定的吸收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色谱分析的有毒试样尾气和易燃的氢载气应从色谱仪排气品上接引出试验室;生物毒性试验的尾气应经碱液吸收后排出室外。
4.2.3 每个分析人员务必遵守分析试验操作规程和六氟化硫气体使用规则,新来的工作人员在没有正式工作之前,首先要接受安全教育和有关培训。
4.2.4 试验室内不应存放剧毒和易燃品,使用时应随领随用。
4.2.5 分析人员应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3 设备运行中的安全防护
4.3.1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安装室与主控室之间要作气密性隔离,以防有毒气体扩散进入主控室。
4.3.2 设备安装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系统,通风量应保证在15min内换气一次。抽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
4.3.3 设备安装室底部应安装六氟化硫浓度报警仪和氧量仪,当六氟化硫浓度超过1000μL/L,氧量低于18%时,仪器应报警。
4.3.4 工作人员不准单独和随意进入设备安装室。进入设备安装室前,应先通风20min。
4.3.5 不准在设备防爆膜附近停留。
4.3.6 工作人员在进入电缆沟或低位区域前,应检测该区域内的含氧量,如发现氧含量低于18%时,不能进入该区域工作。
4.3.7 设备内六氟化硫气体的定期检测参照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如发现气体中毒性分解物的含量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气体净化处理、更换吸附剂、更新六氟化硫气体、设备解体检修等。
4.3.8 气体采样操作及处理渗漏时,工作人员要穿戴防护用品,并在通风条件下,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4 设备解体时的安全保护
4.4.1 对欲回收利用的六氟化硫气体,需进行净化处理,达到新气标准后方可使用。对排放的废气,事前需作净化处理(如采用碱吸收的方法),达到国家环保规定标准后,方可排放。
4.4.2 设备解体前,应对设备内六氟化硫气体进行必要的分析测定,根据有毒气体含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备解体工作方案,应包括安全防护措施。
4.4.3 设备解体前,用回收净化装置净化六氟化硫运行气,并对设备抽真空,用氮气冲洗3次后,方可进行设备解体检修。
4.4.4 解体时,检修人员应穿戴防护服及防毒面具。设备封盖打开后,应暂时撤离现场30min。
4.4.5 在取出吸附剂,清洗金属和绝缘零部件时,检修人员应穿戴全套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用吸尘器和毛刷清除粉末。
4.4.6 将清出的吸附剂、金属粉末等废物放入酸或碱溶液中处理至中性后,进行深埋处理,深度应大于0.8m,地点选在野外边远地区、下水处。
4.4.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解体检修净化车间要密闭、低尘降,并保证有良好的地沟机力引风排气设施,其换气量应保证在15min内全车间换气一次。排出气口设在底部。
4.4.8 工作结束后使用过的防护用具应清洗干净,检修人员要洗澡。

4.5 处理紧急事故时的安全防护
4.5.1 当防爆膜破裂及其他原因造成大量气体泄漏时,需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
4.5.2 室内紧急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启全部通风系统,工作人员根据事故情况,佩戴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进入现场进行处理。
4.5.3 发生防爆膜破裂事故时应停电处理。
4.5.4 防爆膜破裂喷出的粉末,应用吸尘器或毛刷清理干净。
4.5.5 事故处理后,应将所有防护用品清洗干净,工作人员要洗澡。
4.5.6 六氟化硫气体中存在的有毒气体和设备内产生的粉尘,对人体呼吸系统及粘膜等有一定的危害,一般中毒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流泪、打喷嚏、流涕,鼻腔咽喉有热辣感,发音嘶哑、咳嗽、头晕、恶心、胸闷、颈部不适等症状。发生上述中毒现象时,应迅速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并及时进行治疗。
4.5.7 要与有关医疗单位联系,制定可能发生的中毒事故的处理方案和配备必要的药品,以便发生中毒事故时,中毒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

5 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与使用

5.1 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有专用防护服、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护脂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GB11651《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规定并经国家相应的质检部门检测,具有生产许可证及编号标志、产品合格证者,方可使用。

5.2 安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设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5.3 凡使用防毒面具和氧气呼吸器的人员要先进行体格检查,尤其是要检查心脏和肺功能,功能不正常者不能使用上述用品。

5.4 对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5.5 工作人员佩戴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进行工作时,要有专门监护人员在现场进行监护,以防出现意外事故。

6 组织管理与劳动保健

6.1 各级机构应在安全部门设立六氟化硫安全防护专责岗,负责有关六氟化硫气体安全防护工作。运行、检修、试验部门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安全防护。六氟化硫安全防护应列入化学技术监督范畴。

6.2 各类安全监测仪表要定期标定、校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6.3 对设备运行、检修及气体试验人员应给予营养保健补助。

6.4 从事有关六氟化硫气体试验、运行、检修和监督的工作人员,每年应体检1~2次,体检项目应有特殊要求(如血相、呼吸系统、皮肤、骨质密度等),并建立健康档案。

附录A(标准的附录)
工作场所中SF6气体及其毒性分解物的容许含量

附录B(标准的附录)
SF6气体质量标准


(仅供学习参考)

同地区相关
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国家消防救援局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消防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关于印发《吉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1年修订)
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2年修订)
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热电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的通知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2017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