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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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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环〔2005〕276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8-22生效日期:2005-08-24

关于印发实施《苏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区环境保护局,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规程》于2005年8月22日经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规程》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依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环境保护局反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情况,提出环境保护工作建议、意见,检举、投诉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行政违纪行为,请求作出、撤销或者改变环境行政行为等,依法由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局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接待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环境信访事项,信访人推选代表人数5人以下的,应当依法接待;信访人推选代表人数超过5人的,承办人员要耐心解释,在符合规定后,仍应依法接待。
各级环境保护局应当将环境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依照公务员和其他国家公务人员考核体系,执行省环境保护厅的环境信访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由办公室(或者行使办公室职能的内设机构)统一管理和指导环境信访工作,设置环境信访职能岗位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环境信访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处理环境信访案件,实行行政职能对应承办的工作机制;承办程序采用全市统一格式的表式,依序登记、审批、办理、结案、归档等工作流程。
信访人需要了解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环境保护专业情况的,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方便,能够当场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当场提供;当场不能提供的,应当书面承诺提供的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局实行每周 “局长接待日”制度,局领导负责轮流值日,接待信访人或答复信访人。当值局领导无法值日的,应当按照值日名单顺序补充,不得缺值。
值日局领导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的倾诉,对涉及本部门的问题当场落实具体办理机构和人员,对非本部门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当场帮助联系落实接待单位。
局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签发、指定环境信访案件的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接案后应当立即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通过公文收发渠道和“环境保护网局长信箱”、“市政府公众服务信箱”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
(二)承办、交办、转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机关交由处理的环境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环境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督办交办、转送的环境信访案件;
(六)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机关提交环境信访工作报告,组织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机关的环境信访工作检查、考核;
(七)组织、协调或者办理、处理环境信访复查的案件;
(八)处理信访人不服环境信访办理结果,被上级复核的案件;
(九)研究、分析环境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对本级机关、直属单位和下级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指导;
(十一)负责制作环境信访案件流程表式的格式样本和环境信访案件结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法制科)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直接提交或者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人请求作出、撤销或者改变环境行政行为的环境信访案件;
(二)办理投诉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行政作为不当、行政作为违反行政法或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信访案件;
(三)调查处理对环境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辩的环境信访案件。

第十条 监察室(纪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直接提交或者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人反映环境保护系统的单位或者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环境信访案件;
(二)调查处理涉及政风、行风和行政效能的环境信访案件。

第十一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和交办、转送信访人向“举报中心”(12369专号)或者“中国苏州网公众监督”提出的环境信访案件;
(二)查处信访人检举、投诉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信访案件;
(三)办理办公室交办的环境信访案件。

第十二条 履行环境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置的职能机构或直属单位,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人直接提交或者办公室交办的与本职业务直接相关的环境信访案件;参与办理办公室组织、协调的其他环境信访案件。 
 
第十三条    办理环境信访案件实行限时办结、直接答复信访人和办结反馈制度。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自受理或接受交办的环境信访案件之日起,一般案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点案件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机关交办的案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中国苏州网公众监督”案件5个工作日内网上办结;“环境保护网局长信箱”、“市政府公众服务信箱”一般问题5日内网上办结,需调处的案件15个工作日内网上办结;组织复查的环境信访案件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环境信访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资料送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四条 办公室督办和组织复查的环境信访案件,应当监督跟踪办理、办结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和上报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

第十五条 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首问责任制”的规定,热情接待、态度和蔼、认真回复信访人的来人、来电、传真、电子邮件的环境保护问题咨询。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环境信访工作有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应当为信访人的有关信息保守秘密。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所向与承办环境信访案件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人的任何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或办理不力、被信访人投诉违规办理信访和泄密的,办公室应当依照《信访条例》的法律责任提出处分意见,经局长会议研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其他涉及环境信访案件的受理、承办等义务及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办理形式、方法、程序本规程未作规定的,依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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