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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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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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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12-07生效日期:2008-01-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南京市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用能单位。
  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委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量确定。

  第三条 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努力使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在“十一五”期间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的奋斗目标。

  第四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市经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开发区及市各产业集团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与节能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并进行严格考核,使节能管理工作制度化。
  3、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节奖超罚。每年安排专项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和指标完成较好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在节能管理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从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员中选拔专职能源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并保持岗位相对稳定。
  2、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健全各种能源购入量、消耗量、库存量等原始记录和台账;每半年向市经委报送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用能效率、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等。
  3、重点用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加强能耗定额管理;对没有能耗限额的产品,要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自行制定本单位主要产品能耗限额。
  4、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主要耗能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能耗及效率设计指标、年度实际运行指标、检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第七条 在技术节能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并实施企业“十一五”节能规划及年度节能计划,确保本单位的单位产值或单位产品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
  2、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和能源消费结构,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
  3、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对主要耗能设备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制定提高用能效率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4、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进行周期检定和校验,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第八条 其他考核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市经委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后的整改工作。
  3、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从事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市经委根据年度节能指标分解的情况,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

  第十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由市经委牵头制定考核打分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并依据其所得分值实施年度排名(考核评分程序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其节能降耗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对考核不合格及未能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经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浪费能源的单位和行为,将通过媒体曝光,同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察对象。

  第十二条 对上年度的节能先进单位申报的节能改造项目,将在财政资金支持上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节能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的行为,以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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