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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加强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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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府〔1996〕36号

颁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1996-01-18生效日期:1996-01-18

近年来,在我市沿海地域,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滥用防护林地,乱砍、盗伐防护林等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沿海防护林带。为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滥用防护林地,乱砍、盗伐防护林木,在防护林带范围内挖沙取土以及从事其它破坏防护林的行为。

  二、划定沿海基干林带。沿海基干林带作为沿海防护林体系的核心,范围为: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岸上延伸200米的范围;在泥岸地段, 从海水中适宜栽植红树林或能够植树的地方起,向陆地延伸宽100米;在岩岸地区,临海面第一重山的范围。凡在基干林带范围内的林地,均不得改作它用。因国家建设等需要,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用地单位应报经市林业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全面清理1990年以来征用、占用沿海防护林地。对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沿海防护林地的,依照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和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对其因开发建设而受破坏的防护林带,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四、对按法定程序报批的已征或已预征的沿海防护林地,用地单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设法保护好基干林带。防护林地的临海面应保证有20米以上的林带,不得形成断带;对因开发建设造成缺口断带的地段,用地单位应于1996年12月31日前予以恢复,并达到基干林带标准要求。

  五、沿海防护林原则上不得采伐。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抚育性采伐的,应报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后,凭证采伐。

  在依法征用林地范围内伐除林木的,用地单位应事先通知原林地权属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部门实地审核同意后,方可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国土房产部门按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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