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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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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东莞市卫生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4-01-02生效日期:2004-01-01

各镇(区)医院,虎门中医院,城区、石龙、太平人民医院,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快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市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市镇(区)两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监管权限,进一步把卫生监督监测权下放到基层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加大卫生监督监测频次及覆盖面,提高我市公共卫生管理水平。为避免卫生监督监测权调整后出现监督监测的空位和缺位,现就市镇(区)两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职责、权限及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市镇(区)两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监督监测范围、职责和权限。
  (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监督监测的范围
  1、食品卫生:全市星级和预备星级以上酒店、经营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业;全市生产定型包装产品的食品加工厂场;市属餐饮业单位及集体食堂;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指内设食品加工场所的商场,下同)。
  2、公共场所及供水卫生:全市星级和预备星级以上酒店的旅业、理发和美容等;全市的桑拿浴、沐足、舞厅和音乐厅等特殊行业;市属影剧院、录像厅(室)、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理发店、美容店、候车(机、船)室和医院门诊候诊室等公共场所;全市各级各类自来水厂和住宅小区的分质供水项目;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
  3、学校卫生:全市各大中专院校;市属各学校,包括东莞中学、实验中学、莞城一中、高级中学、莞城中心小学、启智学校、师范附小等。
  4、传染病管理:二级和三级传染病疫情(疫情分级详见《东莞市急性传染病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实施方案》)的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和消毒隔离等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方案的制订,对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各镇(区)医疗机构监测技术的培训和质量评估,收集汇总全市的监测资料并负责上报工作。
  5、职业卫生:全市放射工作单位、制鞋、玩具、电子、电镀、蓄电池、水泥、石棉、皮具、喷漆、铸造、印刷、采石及石料加工等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监测。
  6、医疗机构:对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含民营医院)及其延伸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个体诊所的医疗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打击全市各类无证的社会非法医疗执业活动,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指导和协助镇(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其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7、消毒卫生: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的消毒工作和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监测。
  8、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属各单位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
  9、协助省卫生厅做好各类由省发证单位的初审工作。
  (二)镇(区)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负责监督监测的范围
  1、负责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监督监测范围以外的所有公共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2、负责辖区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3、在市卫生监督所指导和协助下,负责辖区范围内除市卫生监督所直接监督的所有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4、负责一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做好辖区范围内二级和三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监测方案,执行具体的监测工作。
  5、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各类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6、积极做好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重点抓好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集体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防止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的发生。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和监督监测工作。
  7、负责辖区范围内卫生监督监测资料的收集、统计与上报工作。
  (三)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直管工作的同时,负责制订全市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实施的情况。要加强对镇(区)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检查督导工作,使我市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保证全市的卫生监督监测不出现空位和缺位。
  (四)各镇(区)医院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和协助下,按要求完成饮食业餐具和公共场所用品消毒效果的卫生监测检验工作。要建立卫生检验室,并有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配备经过培训的卫生检验人员。卫生检验室要经由局组织的有关专家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委托书,按核定的项目开展卫生检验工作。
  (五)职业健康检查由获得省卫生厅核发的《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镇(区)级医院承担。
  
二、明确卫生行政处罚权限。
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法定的处罚程序执行,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制作规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同时要做好执法文书的整理归案工作。行政处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卫生监督员的现场处罚权限:
  1、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各镇(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权限:
  1、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3、没收2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和总值2000元以下的违法物品。
  4、对违法的生产经营场所、物品可采取7天以内的临时行政控制措施。
  (三)市卫生监督所的行政处罚权限:
  1、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没收5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和总值5000元以下的违法物品。
  4、对违法的生产经营场所、物品可采取7天以内的临时行政控制措施。
  (四)如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超过上述处罚权限的行政处罚,需报局领导审批。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市镇(区)两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重要性,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要把建立和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做好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卫生监督监测职责和权限调整后,各镇(区)医院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防保科的建设。防保科主任要由分管防保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同时要尽快充实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人员队伍,逐步做到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人员既有明确分工,又密切配合,共同工作,确保防保工作落实到位。在充实防保队伍的同时,要严把人员准入关,不得借机招收非专业人员进入防保科。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大投入,按标准增加办公用房和设备,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东莞市卫生系统廉政廉医三十项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建设,建设一支纪律严明、执法公正、廉洁奉公、服务一流的卫生执法队伍。现场卫生监督监测要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工作人员在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收费票据和收入管理严格按《关于加强卫生防疫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东财综[2002]19号)执行。
  (五)各镇(区)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按《东莞市镇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和《东莞市镇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有关报表定期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资料的整理和汇总,按要求进行上报的同时报局防保科。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局防保科,由局组织协调处理。
  (六)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意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并严格执行。违者将追究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七)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涉及面广,直接涉及全市人民的健康及影响到我市的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在工作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局报告。
  
四、本文所列卫生监督监测管理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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