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0-09-10生效日期:2000-09-10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决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镜保护局及直属单位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

第三条 局设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长任领导小组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人事处和执法处室主任、处长为成员。
政策法规处为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条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显失公正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七)超过法定期限丧失行政执法权的;
   (八)其他执法过错。

第五条 承担过错责任的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大会检讨;
   (四)通报批评;
   (五)扣发奖金;
   (六)行政处分;
   (七)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辞退。

第六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决定免予、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五条所列种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的;
   (二)对造成的错案故意隐匿不报的;
   (三)一年内发生执法过错两次以上的;
   (四)因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案件的来源:
   (一)上级部门批办的;
   (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判决环保部门败诉的;
   (三)经行政复议,原决定被依法改变或者撤消的;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错误,要求纠正的;
   (五)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
   (六)下级环保部门认为执法过错,请求纠正的;
   (七)其他。

第九条 领导小组自接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 办案人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束;确需延长的,由领导小组主任共同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同地区相关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汛期城乡燃气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等4部技术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同行业相关
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