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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全省重点河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全省重点河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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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8〕51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08-08-29生效日期:2008-08-2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关于全省重点河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关于全省重点河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治理河道沙化和河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实现生态省建设目标,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河道生态工程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水利厅编制了《辽宁省重点河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规划》。现就全省重点河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河道生态工程建设总的目标是:结合我省辽河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通过科学的河道生态治理措施,提高河道防洪能力,有效遏制沙尘、改善水质、美化环境、恢复和维护河道生态,促进我省河流特别是“母亲河”水质和水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使河流成为水清、草绿、林茂的绿色生态通道。全省河道生态建设工程从2008年开始实施,治理总面积为100.04万亩,到2012年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其中辽河、大凌河流域在2010年前完成)。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进度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落实具体实施计划。
  各级政府作为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从加快生态建设步伐,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提高对搞好河道生态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完成河道生态工程建设任务。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省水利部门负责编制《辽宁省重点河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规划》,并做好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协调和检查验收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推进工程实施。省国土、林业、农业部门要对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用地、林木抚育及经营管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突出建设重点,坚持科学实施
  河道生态工程建设以城市河段和主要跨河桥梁上下游河道可视范围作为建设重点,优先实现城市段河道和主要跨河桥梁两侧河道景观化的目标。
  河道生态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建设工程,必须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确保实效。一要坚持防洪、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在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态、经济、社会等综合效益。二要坚持科学规划。对不同河流、河段(城市与乡村河段、干流与支流、凹岸与凸岸等)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采取不同治理方案。作为示范工程的辽河、绕阳河、大凌河、柳河几条重点河流河道建设规划由省组织完成。在重点河流规划的指导下,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做好所管辖河流(段)河道建设的规划和设计工作。三要坚持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河道生态工程建设与辽河水质污染治理项目相结合,实施综合治理,努力提高治理水平。四要坚持科学实施,注重治理效果,节省工程投资,发挥有限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
  三、落实建设资金,调动各方参与
  河道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省以上投资采取以奖代补和项目补助形式,补助标准为:对锦州、阜新、朝阳、铁岭、葫芦岛市分别补助总投资的50%,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盘锦市分别补助总投资的30%,沈阳、大连市分别补助总投资的10%。各地应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要在坚持政府投入的同时,广泛调动各方面参与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采取土地使用权者自行营造、承包、租赁、合作等多种形式实施河道生态工程建设,推动工程建设的实施。
  四、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目标考核
  为加强对全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省直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为确保按计划完成全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任务,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纳入到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在“大禹杯”竞赛活动年度考核评比时实行一票否决。

省水利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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