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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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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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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文审[2007]20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7-05-03生效日期:2007-05-0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6月15日被《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委属行业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

  为配合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整治行动,我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三关一监督”职责,结合贯彻《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部令规定,对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制定了《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为配合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整治行动,我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三关一监督”职责,结合贯彻《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部令规定,对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出台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道路运输客运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对其发生事故的客运线路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二、对于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年不得审批该企业新增线路,不得邀请或同意该企业参加客运线路招投标。

  三、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依法吊销客运线路牌、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四、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对其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不得发放从业资格证件。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擅自拼装、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六、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等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七、因道路客运站责任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除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处理外,并依法降低其客运站等级。

  八、建立完善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黑名单制度。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规范黑名单制度,实现全市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要采取措施,完善营运驾驶员安全信息管理,整合违法违章和事故处理信息,并将违法违章和事故信息等不良记录记入安全信息永久档案。上述工作由市运管局在6月底前牵头完成。同时,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必须实现网上办理,联网运行。

  已经实行综合执法改革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证照依法必须吊销的,由处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录入联网系统。依法需要直接注销的,由许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录入联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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