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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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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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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水发〔1997〕44号印发

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1997-05-04生效日期:1997-05-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环境监测是合理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加强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渠系的水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是全省水环境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四川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及各分中心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监测机构,对水质监测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 四川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及各分中心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负责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渠系的水环境、水资源质量监测和评价;对辖区内的取水口、退水口和向水体排污的排污口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的前期设计阶段及施工期的水质实施监督性监测;为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度审查中的取水及退水水质提出核实意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水质监测数据不得作为取水许可水质核定的依据。取水户应遵守水质管理的规定。 
四川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及各分中心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并取得合格证书,方有资格承担水资源、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和取水许可的水质监测工作,并提供有效数据、成果,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不得开展上述监测工作。 

第二章水环境监测中心职责 

第六条 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承担全省水环境监测、水污染调查、水资源质量评价等业务和管理工作。 
2.遵照水利部《水质监测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全省水环境监测、水资源质量评的质量保证、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3.承担全省水利水电系统水质数据资料的整编、汇编及数据库的建立,编制全省水资源质量通报。 
4.围绕全省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点任务的需要,开展水环境和水资源质量的预测、预报工作。 
5.开展取水许可的水质监测工作,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污染源入河的排污口及受纳水体、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监督性监测、仲裁性监测以及城乡供水水源的水质监测,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靠的监督管理依据。 
6.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环境保护提供公证数据。 

第七条 水环境监测分中心职责: 
1.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水环境监测任务。 
2.为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环境监测、水污染调查、水资源质量评价等业务工作。 
3.编制业务辖区内水质通报。 
4.开展所辖范围内取水许可的水质监测工作,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为取水、退水、受纳污水水体和向河道、水库、湖泊、渠系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以及有关水事纠纷案件裁决提供公证监测数据。 
5.承担城乡供水水源地、灌区及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质监测。 
6.积极参与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监测工作与监测站网 

第八条 各地、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质监测制度。 

第九条 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所辖区域内的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供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等应实施定期监测,每年不少于三次(即丰、平、枯各一次)。 

第十条 国家基本水质站网是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水利部制定的站网布设原则进行规划,由水文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为水资源保护而需要增设的专用水质站,或在原有水质站点增加专用监测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要求,由水环境监测中心设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为其他专门目的服务的专用水质站,由使用单位自行或委托水环境监测中心设立和管理,但不应与基本水质站网重复。 
专用水质站或在基本水质站点增加监测项目等,其基本建设、运行管理、大修折旧费等均由提出设站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 监测质量保证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监测质量保证工作,审查质量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以及《质量管理手册》的有关规定,并应接受水利部水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行业管理、考核及检查。 

第十五条 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全省水利水电系统各类水质分析室的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对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上岗考核;负责所属各监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和组织复审。 

第十六条 水环境监测中心各类分析室必须具备布局合理、安全实用、整洁明亮的工作环境;监测工作中使用的各类计量器和主要仪器设备,必须是经省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省水环境监测中心标准计量室定期检定或校验合格的器具;省水环境监测中心不能检定的计量器,由当地具有检定能力的法定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第十七条 水环境监测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按技术规定进行监测全过程的各种质量控制,保证分析测试质量。 
各级水环境监测单位应接受水利系统全国(或省)统一的水环境监测质量考核。 

第十八条 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负责对网点中的各中心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数据、资料和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水环境监测机构均应按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水质数据整编,建立水环境信息数据库,并按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条 各级水环境监测机构按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水质监测资料和成果,使用单位未经提供单位的同意,不得将其转让、出版、刊印或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向用户及社会提供的测试报告、技术报告和公证数据等成果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统一使用计量认证合格标志。 

第二十二条 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和成果主要包括年鉴、水质资料的磁介质、水质通报、水质年报、水质特征值统计、专题水质调查、评价报告、水质情报、水质预测、水质研究报告等。 
省及各地、市、州的水质监测成果由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水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及成果是国家水土资源的基本资料,各水环境监测中心应严格遵守部颁“水文资料的密级和对国外提供水文资料的试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向领导机关提供所需的水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及成果,由省水利电力厅统一归口对外。 

第六章 监测机构经费 

第二十五条 水质监测经费,视财务情况按隶属关系,在水利事业费年度预算中酌情安排。 

第二十六条 水利水电系统各级水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工作的总体要求将水环境监测规划列入各有关的水专业规划中,规划批准后应与相关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环境监测机构为各有关部门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的生产经营提供的各项专业服务项目,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按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水电厅三厅、局联文“川价字非(1995)158号文”关于印发水利部《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环境监测机构应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建立水环境监测工作的奖惩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水利电力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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