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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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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4-12-14生效日期:2005-03-01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环保、计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应设施的相关标准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本市有关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必须达到本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区主次干道、公共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车行隧道、公路、铁路、专用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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