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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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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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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安监管〔2011〕60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1-04-28生效日期:2011-04-28

各安全监管分局: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0〕1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和《关于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办〔2011〕22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试行)》。请各安全监管分局通知辖区内列入备案范围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到省、市安全监管局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附件: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试行)

  一、 办理部门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审查和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

  四、列入备案的范围

  (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矿山企业和涉及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之外)、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领取《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的单位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应急预案;

  (二)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所在镇(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编制,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应急预案。

  六、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三)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

  (四)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七、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的镇(街)、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索取、或在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d-emc.com/)、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dgsafety.gov.cn/)上下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准备齐全上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到东莞市安监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市安监局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按要求全部补正后,经确认齐全、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市安监局进行形式审查。市安监局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及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出具或者不予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决定。

  (四)市安监局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同意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市安监局在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领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予出具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事由。

  八、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址: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莞城区万寿路76号)

  联系电话:0769-22229936(应急救援指挥科);

  传真:0769-221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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