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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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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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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府办[2006]314

颁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水污染

颁布日期:2006-09-21生效日期:2006-11-1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是指工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环保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任何人都有对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工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一)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将废水直接排入环境;
(二)将部分或全部废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三)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四)将未经处理的废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五)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将废水直接排入环境。
第六条 为准确、快速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举报人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环保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向市环保部门举报。
第七条 市、区环保部门要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和装备。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环保部门应予登记,对属于第五条所列举报内容的,要及时到现场查处。
因天气、交通等客观原因及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导致环保工作人员不能及时赶往排污现场的,环保部门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
第九条 为及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形。
举报人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有义务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
第十条 被举报企业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且经环保部门监测,排放工业废水超过规定标准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第十一条 对有效举报,环保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并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最高奖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公示处罚结果,并在公示之日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同一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有多人举报的,最先举报者为有效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区环保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财政预算。
对当年预算不足的,市、区环保部门可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使用;当年使用节余的,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为保障有奖举报工作正常开展,市、区环保部门的人员编制、执法车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举报的环境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应向其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环保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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