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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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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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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府办[2005]121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5-05-16生效日期:2005-05-16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实施奖励。
第三条 各区应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采取多种举报形式,包括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以及举报人直接举报等,并报市公安消防局备案,每年向社会公告不少于一次。具体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以公布为准。
第四条 火灾隐患的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二)举报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元;
(三)举报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没有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奖励200元;
(四)举报建筑工程(含装饰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使用的,经查证属实,奖励100元;
(五)举报擅自停止使用自动消防设施的,经查证属实,奖励100元;
(六)对举报的同一单位、同一宗火灾隐患,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七)安监、消防系统在职公职人员不能参与有奖举报;
第五条 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对于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举报,在查证属实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到辖区指定单位领取奖金。
第六条 对举报人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举报人被打击报复,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举报人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七条 对怀有恶意的诬告,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要做好详细记录,具体包括:举报情况、核查情况、回复情况以及奖励情况等,年底由各区汇总至市公安消防局。
第九条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各辖区负责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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