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UL 1991(1993 版)、UL 1638(1985 版)、EN 54-3(1995 版)、EN457(1992 版)中的相关要求,对国内产品的性能进行了综合分析,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验证工作。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安盛塞尔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负责起草人:王玉祥、丁宏军、王学来、陈忠信、王建刚。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以下简称警报器)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警报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既有特殊性能的警报器,除特殊要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亦应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纹。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分类
3.1 按用途分类
a) 火灾声警报器
b) 火灾光报警器
c) 火灾声光警报器
3.2 按供电方式分
a) 交流供电警报器
b) 直流供电警报器
4 技术要求
4.1 火灾声警报器的性能要求:
a) 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在其正前方3m 水平的声压级(A 计权)应在75~115dB 范围内;
b) 采用变调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变调周期应在0.2~5s 范围内。
4.2 火灾光警报器的性能要求:
a) 火灾刮宫内警报器的基本闪光频率应在20~180 次/min 范围内;
b) 火灾光警报器的光信号在1~500 1x 环境光线下,25m 处应清晰可见;
c) 通过电视机等显示器发出火灾信号的火灾光警报器应能以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使显示器清晰、稳定的火灾光报警信号,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4.3 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满足4.1 和4.2 要求。
4.4 警报器应能连接4h 发出声/光警报信号,并分别满足4.1~4.3 要求,且声压级的变化不应超出6dB。
4.5 警报器在供电电压变化不超过额定供电电压的+10%和—15%条件下,应分别满足4.1~4.3 要求
4.6 在正常大气压条件下,直流供电的警报器的供电线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4.7 警报器的供电线和外部带点端子与壳体之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0.5Hz、电压为500V±50V(有效值,额定工作电压有效值不超过50V)或1500V±150V(有效值额定工作电压有效值超过50V 时),历时60s±5s 的耐压试验。
试验期间,警报器不应发生放电和击穿现象;试验后,警报器应分别满足4.1~4.3
要求,且声压级的变化不超过6dB。
4.8 警报器应能耐受表1 中规定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处于监视状态的警报器不应发出声和/光警报信号;处于连续发出警报信号状态的警报器则不应中断发出警报信号;试验后,警报器应分别满足4.1~4.3 要求,且声压级的变化不应超出6dB。
4.9 警报器应能耐受表2 中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警报器不应发出声和/光报警信号;试验后,警报器应分别满足4.1~4.3 要求,且声压级的变化不超过6dB。
表2
4.10 警报器应能耐受表3 中规定条件下的振动试验。试验期间,警报器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试验后,警报器应分别满足4.1~4.3 要求,且声压级的变化不应超过6dB。
表3
4.11 警报器应能耐受表4中规定条件下的腐蚀试验。试验后,警报器应分别满足4.1~4.3 要求,且声压级的变化不应超过6dB。
表4
5 试验方法
5.1 警报器试验纲要
5.1.1 警报器的试验程序见表5
5.1.2 试验样品为三只
5.1.3 表5中1~8 项试验应在9~13 项试验之前进行
5.1.4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45%~75%;
c) 大气压力:86~106kPa
5.1.5 如在有关条款中媒妁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为±5%。
5.2 外观检查
警报器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方可进行试验。
a) 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b) 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和气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c) 紧固部位无松动;
d) 使用说明书完备。
5.3 基本功能试验
5.3.1 在背景噪音不超过50dB 的自由声场中,使火灾声警报器或火灾声光警报器发出声警报信号;
a)在其正前方3m 处测量其声压级(A计权),应满足4.1 要求;
b)测量声警报信号的变调周期,应满足4.1 要求。
5.3.2 使火灾光警报器或火灾声光警报器发出光警报信号;
a)测量基本闪光频率,应满足4.2 要求;
b)在距其25m 处观察光警报信号可见度,应满足4.2 要求。
5.3.3 对于草用电视机等显示器发出火灾光警报信号的火灾光警报器或火灾声光警报器;
a)使光警报器处于自动状态,输入报警信号,然后手动复位,观察显示器显示情况,应满足4.2 要求。
B)使光警报器处于手动状态,手动启动警报器使其发出光警报信号,然后手动复位,观察显示器显示情况,应满足4.2要求。
5.4 耐久性试验
5.4.1 使警报器发出声/或光警报信号,保持4h,应满足4.4 要求。
5.4.2 按5.3 规定检验警报器的基本功能。
5.5 电压波动试验
分别使警报器的供电电压为额定电压的110%和85%,在此条件下,按5.3规定检验警报器的基本功能。
5.6 绝缘电阻试验
5.6.1 方法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分别对警报器的下述部位施加500V±50V 直流电压,持续60s±5s,测量其绝缘电阻值应满足4.6 要求。
a)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
b) 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试验时,应保证接触点有可靠接触,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以保证读数正确。
5.6.2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在不具备专用测试装置的条件下,也可用满足下述技术指标的其他仪器)。
a) 试验电压:500V±50V,DC;
b) 测量范围:0~500MΩ;
c) 记时:60s±5s。
5.7 耐压试验
5.7.1 方法
5.7.1.1 通过耐压试验装置,以100~00V/s 的升压速率,分别对警报器的下述部位施加50Hz±0.5 Hz、1500 V±150V(额定电压超过50V),或50 Hz±0.5 Hz、500V±50V(额定电压不超过50V 时)的交流电压,持续60s±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应满足4.7 要求。
a) 有绝缘要求的所有外部带点端子与外壳之间;
b) 交流电源输入端与外壳之间(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试验后,以100~500V/s 的将压速率使电压逐渐降低到地狱额定电压数值后,方可断电。
5.7.1.2 按5.3 规定检验警报器的基本功能。
5.7.2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耐压试验装置。
a) 试验电源:0~1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Hz,升(降)压速率; 100~500V/s
b) 计时:60±5s。
5.8 辐射电磁场试验
5.8.1 方法
5.8.1.1 将警报器安装在绝缘台上,使其处于监视状态。
5.8.1.2 按图1 连接试验设备,将发射天线置于中间,警报器与电磁干扰测量仪分别置于发射天线两边1m 处。
图1 试验设备布置图
5.8.1.3 调节1MHz~1GHz 的功率信号发生器的输出使电磁干扰场强测量仪的读数为10V/m,在试验过程中频率应在1MHz~1GHz 的频率范围内以不大于0.005倍频程/s 的速率缓慢变化,同时应转动警报器,观察并记录警报器的工作情况。如使用的发射天线有方向性,则应先使发射天线对准电磁干扰测量仪天线,调节功率信号发生器的输出为10V/m,然后将发射天线的位置反转,对准报警器进行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警报器是否发出火灾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应满足4.8 要求。
5.8.1.4 将警报器安装在绝缘台上,使其连续发出火灾声和/或光警报信号。
5.8.1.5 重复5.8.1.2 和5.8.1.3 试验。
5.8.1.6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警报器是否中断发生火灾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应满足4.8 要求。
5.8.1.7 试验应在屏蔽室内进行,为避免产生较大的测量误差,天线的位置应符合图2 的要求。
图2 天线位置图
5.8.1.8 按5.3 规定检验警报器的基本功能。
5.8.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5—1997 第4 章规定。
5.9 静电放电试验
5.9.1 方法
5.9.1.1 将警报器防在绝缘支架上,且距接地板四周距离不小于100mm,绝缘支架与接地板间垂直距离为100mm,然后使其处于监视状态。
5.9.1.2 采用空气放电方式进行试验,调整静电发生器的输出电压为8000V,用球形放电头,充电后尽快触及警报器表面,并应切实接触(但不能损伤警报器)。每次放电后,应将静电发生器移开并充电。对警报器表面放电8 次,对警报器周围100mm 处接地板放电2 次,每次放电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s。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警报器是否发生火灾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应满足4.8 要求。
5.9.1.3 按5.3 规定检验警报器的基本功能。
5.9.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1997 中第4 章规定。
5.10 电瞬变脉冲试验
5.10.1 方法
5.10.1.1 使警报器处于监视状态,对交流供电的警报器的每条电源线分别施加2000V±200V、频率2.5kHz 的正、负极性瞬变脉冲电压(波形见图3)各1 次,每300ms 施加瞬变脉冲电压15ms(见图4),每次施加瞬变脉冲电压时间为(60+100 )s,共施加6 次,施加两次瞬变脉冲电压的时间间隔为10s。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警报器是否出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应满足4.8 要求。
5.10.1.2 对支流供电警报器直流供电端及警报器的其他外接连线施加1000V±100V、频率5kHz±1 kHz 的正、负性瞬变脉冲电压(波形见图3)各1 次,每300ms 施加瞬变脉冲电压15ms(见图4),每次施加瞬变脉冲电压时间为(60+100)s。共施加2 次,施加两次瞬变脉冲电压的时间间隔为10s。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警报器是否发出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应满足4.8 要求
5.10.1.3 按5.3 规定检验警报器的基本功能
5.10.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1997 第4 章规定。
图3 50Ω负载时单脉冲波形
图4 一组脉冲波形图
5.11 高温试验
5.11.1 方法
5.11.1.1 将警报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 后放入高温试验箱中,使其处于监视状态
5.11.1.2 调节高温试验箱,使其以不大于1℃/min 的平均降温速率降到55℃±2℃保持16h。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警报器是否发出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应满足4.9 要求。
5.11.13 按5.3 规定检验警报器的基本功能
5.11.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1997 第4 章规定。
5.12 低温试验
5.12.1 方法
5.12.1.1 将警报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 后放入低温试验箱中,使其处于监视状态
5.12.1.2 调节低温试验箱,使其以不大于1℃/min 的平均降温速率降到-10℃±1℃保持16h。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警报器是否发出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应满足4.9 要求。
5.12.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1997 第4 章规定。
5.13 恒定湿热试验
5.13.1 方法
5.13.1.1 将警报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 后方入湿热试验箱中,使其处于监视状态。
5.13.1.2 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40℃±2℃,温度稳定后,再调节试验箱使相对湿度为90%~95%,保持4d。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警报器是否发出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应满足4.9 要求。
5.13.1.3 按5.3 规定检验警报器的基本功能
5.13.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1997 第4 章对顶。
5.14 振动试验
5.14.1 方法
5.14.1.1 将警报器按其正常安装方式固定在振动台上,处于不通电状态。
5.14.1.2 启动振动台,使其在10Hz~55Hz ~10Hz 频率范围内以0.19mm 位移幅值、1 倍频程/min 的速率分别在X、Y、Z 三个轴线上循环扫频20 次。
5.14.1.3 检查外观及紧固部位情况,应满足4.10 要求。
5.14.1.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振动台和夹具)应符合GB 16838—1997 第4 章规定。
5.15 腐蚀试验
5.15.1 方法
5.15.1.1 将警报器固定在一个温度40℃±2℃、SO2 浓度(25±5)×10-6(体积比)、相对湿度90%~95%的试验箱中经受21d 试验,试验期间,警报器不通电。
试验结束后,使警报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7d。应满足4.1 要求。
5.15.1.2 按5.3 要求检验警报器的基本功能。
5.15.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9838—1997 中第4 章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警报器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家生产时的试制定型坚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不见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四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5.3 至5.15。
6.2.3 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时,允许有三次补做,单项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对警报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外观检查;
b) 基本功能试验;
c) 耐久性试验;
d) 绝缘电阻试验;
e) 耐压试验;
f) 恒定湿热试验。
每只警报器在出厂前均应进行a)至e)五项试验(检查)f)项可用一至两只进行试验。其中c)至e)三项试验中人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a)、b)、f)三项试验中不合格项不超过两项,允许调整后补做,但累计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如补做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
7.1 每只警报器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
7.2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名、厂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编号;
d)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声压级、变调周期、基本闪光频率等);
e) 商标;
f)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g) 执行标准。
7.3 质量检验标志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检验员;
b) 合格标志。
8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使用方法;
b) 供电电源;
c) 产品的技术参数;
d) 生产日期;
e) 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f) 维护和维修方法。
9 包装、运输、贮存
9.1 包装
警报器的包装应安全可靠、便于装卸、运输和贮存;应防潮防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随产品提供如下文件资料并装入防水袋中:
a) 产品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装箱单;
d) 产品安装图;
e) 附件及附件清单。
9.2 运输
警报器在运输过程中应平稳、牢固 ,避免因行车时碰撞损坏包装,不得磕、摔、撬。
9.3 贮存
警报器贮存时,均应防止于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与有腐蚀性的物质接触并有必要的防潮、防晒、防雨、防腐等措施。
(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