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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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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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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监〔2010〕17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0-09-07生效日期:2010-09-0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2月1日被《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局江苏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doc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和培训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三级培训机构。

第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考核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甲等、乙等、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

第四条 考核评级标准:根据《江苏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甲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
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80(含)分—89分。
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60(含)分—79分。
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五条 评级办法结合培训机构的年审、复审工作实施。

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内容见《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分表》,以百分制计分。

第七条 考核评级程序
1、各培训机构对照质量标准化条件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
2、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开展初审评级。并配合省局专家组开展评审定级工作。
3、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
4、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定级。

第八条 培训机构标准化定级结果,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培训机构的定级将作为培训机构年审、复审、评选先进培训机构的重要依据。评为甲级的培训机构,在复审期内不对其进行年审,先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甲级机构中产生。评为乙级或丙级的培训机构每年接受年审,连续两年被评为丙级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三次被评为丙级的培训机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吊销其安全培训资质。

第十条 甲、乙等级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举报并经查实的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通报处罚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降低其标准等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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